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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能源局(发改局):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24年吕梁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存量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能源局要认真梳理2021年-2023年已纳入建设计划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健全工作台账,抓好跟踪问
效,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文物等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合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尽早开工,按期投产达效。要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及时梳理上报投资积极性不高、确实无法建成的项目。
二、建立“两大体系”耦合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能源体系与现代化产业体系耦合发展机制,积极对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布局建设风电、光伏项目,推动新能源项目与产业链协同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鼓励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使用绿电,促进绿电资源就地转化,推动产业布局、空间布局、绿电布局相统一,增强新型能源体系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协同性、匹配性,加快我省能源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发展优势转化。
三、高水平做好项目储备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紧扣可利用土地资源、风光资源禀赋、电力消纳等关键环节,摸清本区域风电、光伏开发资源家底,深入研究探索推动新型能源体系与现代化产业体系耦合发展的路径,因地制宜做好新项目谋划储备。
四、高质量做好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时上报项目材料,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准备上报文件和项目资料(纸质版1份,U盘电子版1份),其中需提供项目范围带坐标的原始 cad/shape/kmz电子文件,于10月8日前报送至市能源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024年吕梁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选方案
2024年吕梁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优选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4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省能源局《山西省2024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要求及下达我市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规模,统筹衔接项目储备情况,聚焦国家下达我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全面评估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及项目单位承诺并网时间的实现率,对储备项目进行优选,推动我市风电、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高效集约开发。实施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因地制宜加快存量项目建设和新项目谋划储备,优先支持资源条件好、土地条件成熟、送出条件好、能尽快建成并网的项目。利用已投产新能源项目升压站及送出线路的扩建项目不受单体规模限制。
2.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各类资本优势,鼓励央企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民营企业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鼓励国有企业吸引民营企业参股。
3.坚持公平竞争优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竞争性配置方案、流程及结果,实施项目公平竞争优选配置。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4.坚持“两大体系”耦合发展。增强新型能源体系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协同性、匹配性,优先支持与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体化布局的风电、光伏项目,围绕新能源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需要,鼓励头部企业参与风电、光伏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就地转化。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
2.申报企业具有连续投资能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经验。申报企业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已批复项目开发建设承诺,在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上没有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3.申报企业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资源开发协议。4.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5.申报项目须取得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环保、水利、林草、文物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
6.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国家对风电、光伏发电用地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基本农田等禁止建设区域。
7.风电项目需提供一个完整年度的测风数据,须提供测风塔坐标数据和佐证材料。
8.光伏项目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9.申报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选址工作,须提供升压站、风机、光伏区坐标数据,避免与已列入计划或同期申报项目
的坐标重叠。
四、有关要求
1.申报项目要求在2026年12月底前全容量并网发电。2.确保材料真实性,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年度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新能源项目申报。
3.项目优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企业所属一级集团公司和所属县(市、区)域已有风电、光伏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
4.已获得年度开发建设指标的项目,严禁在项目建设期和全容量并网5年内擅自转让,违者取消转让方和受让方参与全市范围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资格。
5.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已安排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抓好跟踪问效,加强部门协同,分类指导项目单位加快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尽早建成达效。对于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并网进度较慢的市,市能源局将在下一轮新能源竞配中统筹考核。
6.列入本年度竞争性配置清单但未按期建成的项目,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开发建设承诺于2027年1月15日前提出废止意见或核减规模的意见,上报市能源局。
五、设立考核奖惩机制
1.鼓励利用原有项目现有土地、升压站和送出线路建设项目,鼓励利用现有新能源项目及统筹区域新能源项目联合送出。
2.鼓励申报企业集团公司在吕梁市有新能源组件制造业的项目参与申报。
3.支持吕材吕用,与驻吕光伏组件、风电设备生产企业有合作的项目。
4.鼓励与我市制氢企业协同发展,就风光制氢、氢能利用等进行合作。
5.鼓励辖区内按规定时限并网的集团公司(一级主体)参与项目申报。
6.对纳入我市新能源项目建设规划,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县(市、区)及一级集团公司在项目申报优选中给予考核奖惩。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参与优选
1.未纳入吕梁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24年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2.出现坐标范围重叠的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在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上有未过期的失信记录,不得参与本次项目申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年度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新能源项目申报。
4.2021年度前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至2024年8月仍未开工建设的,所属一级公司的项目不得参与我市2024年风电、光伏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