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链接:河南省新型储能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2025版)
为发挥新型储能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作用,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目标
2030年,新型储能实现规模化发展,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标准体系基本成熟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多元储能体系初步建成,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形成统筹全局、多元互补、高效运营的整体格局,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划体系
(一)科学制定调节性电源规划,引领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按照新能源发展和消纳需求,结合电力系统稳定性要求,考虑生态环境、技术发展、经济可行等因素,统筹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火电等各类调节性电源发展,依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化各类电源布局,合理确定各品种规模,编制调节性电源规划,促进调节性电源有序协调发展。
(二)优化新型储能布局,支撑电力系统运行。积极拓展应用场景,促进新型储能集约化差异化发展,新规划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容量不低于20万千瓦时,在新能源装机规模大、消纳压力大的地区,满足新能源消纳需要,重点在安阳、濮阳、鹤壁、三门峡、洛阳等地布局大型电网侧储能项目。在新能源资源禀赋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推动新能源与储能协同发展,重点在南阳、周口、驻马店、商丘、平顶山等地因地制宜布局建设一批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在电力负荷集中、保供压力大的地区重点布局电网侧储能,保障郑州、周口、驻马店、商丘及开封等地区电力稳定供应。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长时储能,促进源荷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构网型储能在高比例新能源电网和弱电网的示范应用,推广配电网新型储能应用,提升新型储能对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支持能力。鼓励在配电网扩建受限或偏远地区推广电网替代型储能。
三、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体系
(三)加快独立储能项目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推进独立储能项目建设,项目应于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书6个月内开工,15个月内建成投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开工或建成投运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一投资主体存在三个及以上项目逾期未开工的,将该企业纳入投资信用黑名单。同一地市存在50%以上纳规容量项目逾期未开工的,将从严控制储能项目规划指标,
(四)加快推动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提高储能电站利用率。支持未申请过财政奖励资金且已投运的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具备条件时加快转为独立储能电站,提高设备利用率。电网企业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转独立前已取得的手续仍然有效,站内电气主接线路原则上不变。未开工建设的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原则上采取租赁储能模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
(五)支持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引导调节性资源高效利用。
严格落实储能项目全省范围租赁要求,确保独立储能容量在全省范围调配使用,不受区域限制。调度机构应优先调用储能配比(包括租赁储能)高、时长长的新能源项目电量,租赁储能容量的新能源场站在分摊辅助服务费用时给予30%减免。
(六)完善价格激励政策,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当独立储能因现货运行导致收益减少时,以储能电站系统循环电效率75%为基准,按照上网电量0.383元/千瓦时兜底收益,对结算不足部分给予补偿,当综合效率低于75%时,按照实际效率除以75%进行折减后兜底收益。当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时,其充电电量执行河南省工商业用电峰谷电价差政策,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独立的小型抽蓄、新型储能电站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其抽水或充电电量不收取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当国家政策另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七)规范储能项目建设,制定地方新型储能标准。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思路,围绕设计规范、系统集成、性能测试、安全管理、消防验收等方面,逐步建立适应技术多元创新趋势、满足产业发展需求、与现有能源电力标准有效衔接的地方新型储能标准。加快出台地方储能设施消防安全规定、日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储能项目建设的设备性能及安全等准入条件,规范项目建设。结合我省源网荷储一体化实践经验和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构网型储能、离网型储能、全钒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
四、健全商业模式,构建市场体系
(八)支持煤电储能融合发展,提升储能项目价值。推动煤电机组与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热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联合运行,优化运行方式,提升调节能力,煤电配储项目相关设施建在发电企业计量出口内的,用电按照厂用电管理但不计入厂用电统计。
(九)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拓展储能应用场景。鼓励符合条件的化工、钢铁、制造、数据(算力)中心、冶金行业等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展,配置长时储能,减少占用备用容量,降低用电成本。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利用建设的储能容量,从大电网下电,参与公用电网削峰填谷。
(十)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丰富储能盈利模式。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支持煤电配储、独立储能、储能聚合商提升涉网性能,获得调频、黑启动、爬坡、备用等收益。推动完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容量电价机制,对未参与配储且未签订容量租赁协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按照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前一年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再乘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合理补偿。
(十一)完善调节资源分配,优化调用序位。新型储能具有快速、灵活、高效、涉网性能优越等特点,调节电源按照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气电、煤电顺序依次调用。减少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及日内启停,提高电力系统稳定性,独立储能项目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开展调峰服务时,调度机构不得在高、平电价时段调用充电,低电价时段调用放电,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后,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合规调用各类调节资源,加强交易结果与序位表校核分析,及时优化序位表排序。
五、加强科技创新,健全产业体系
(十二)强化产业协同发展,培育产业生态。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利用政策性资金,改造原有生产线,提高工艺水平,满足龙头企业需求和技术标准,推动更多产品纳入龙头企业供应体系,构建上下游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强化重大项目布局牵引,鼓励龙头企业在我省布局高端产品,构建龙头带动、梯队协同、链群互动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鼓励各地进一步加大招商精度和力度,按照“一个研发中心、一个生产基地、一个试验基地、配套一个示范商业项目”原则招引企业,建设全产业链的产业园及研发制造基地,形成协同互补的产业生态。
(十三)集聚产业优势资源,打造产业集群。推动锂电储能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郑州、洛阳、焦作、三门峡发挥电芯、上游原材料优势,打造豫西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加快液流电池产业集群培育,支持开封,平顶山等地发挥产业优势,打造全钒液流电池生产基地。支持许昌以系统集成龙头企业为依托,在我省建立生产基地与实验室,鼓励省内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培育本土龙头企业,打造系统集成产业集群.
(十四)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体系,推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装备研制和成果产业化应用一体化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龙头企业加大在豫科研投入,鼓励设立集团级研发中心,依托省科技重点研发专项,支持高安全低成本固态电池、大容量高安全锂离子电池、高能量密度高功率钠离子电池等电池技术,新型储能集群协同控制、分布式储能聚合控制、构网型储能等涉网控制技术攻关。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围绕锂电池储能、氢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抽水蓄能等领域的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开展攻关,推动全钒液流电池技术发展,加快电堆、双极板、离子交换膜、系统集成等全钒液流关健技术攻关,促进核心技术消化再创新,形成河南拳头产品。
(十五)强化产学研用,提高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加强储能联盟枢纽作用,构建政产学研融合发展的创新生态,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优先利用能量密度大于200Wh/kg的锂电池技术,系统具备0一20s可调节惯量时间常数、3倍无功电流输出能力大于10秒、黑启动时间小于10分钟的构网型技术,充放电深度100%、循环次数大于20000次、时长大于4小时的全钒液流技术等先进技术,促进转化应用。
六、强化组织统筹,健全保障体系
(十六)优化要素保障,合规配置资源支持产业发展。切实加强土地、财政、环保、消防、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优化前期手续办理和变更流程,积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项目落地。完善电解液租赁和融资渠道,支持组建平台公司,鼓励企业以租赁形式使用电解液,降低全钒液流储能初始投入成本,提升全钒液流储能竞争力。加大对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申报国家中长期国债、发行地方债券等,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融资服务。
(十七)做好接入服务,强化并网保障。持续优化提升我省电力营商环境,在新型储能项目接入电网环节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电网企业受理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按照“公平、公正、高效、安全”的原则,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保障新型储能安全高效并网。
(十八)强化资源激励,推动新能源赋能产业发展。在豫建成新型储能领域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证基地的,按照每亿元投资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资源配置激励;获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能源局首台套项目、国家示范项目的,按照每亿元投资给予2万千瓦新能源资源配置激励。对于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关键装备制造的产学研用一体化、重大科研课题依托项目,在项目纳规、审批、并网等方面给子优先支持。
(十九)加快专业人才引有,增强产业创新造血能力。加快推进学科专业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因地制宜设立新型储能专业,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共同完成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共同开发教学项目,深入调研和预测储能技术相关专业的人才需求和供给情况,建立招生、培养和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强外部人才引进,逐步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及团队。
(二十)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及时按规定披露信息。加强新型储能人才培养、研发制造、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政府服务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科技、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能监等部门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储能发展存在的问题,解答社会各界疑问,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保障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