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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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广东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运营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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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服务更多经营主体参与绿证交易,更好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编制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复函批准,现正式印发。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3] 10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 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 262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机制,服务更多经营主体参与绿证交易,更好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证、绿证交易按以下定义。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的电源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二)绿证交易是指经营主体购买和出售绿证的行为。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即绿色电力交易。本细则所称绿证交易是指绿证单独交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的绿证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参与绿证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售证主体、购证主体和代理机构。售证主体是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购证主体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主要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购售证主体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交易。

第五条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组织绿证交易、结算等工作,配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绿证核发、核销工作,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机构负责对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绿证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单独记账、专户管理,本年度归集后由电网企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第七条经营主体应严 格遵守本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三章注册登记

第八条经营主体参与绿证交易前, 应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登记生成交易账户。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购证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获取全国统一的绿证账户。售证主体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满足绿证核发划转条件,并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生成绿证账户。

第九条已在南方区域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参与的经营主体无需重复注册,向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可直接参与交易。

第十条经营主体完成注册登记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为经营主体设立相应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信息;

(二)绿证交易、结算、划转、核销等信息;

(三)资金账号、资金使用明细等信息;

(四)发电企业账户信息包括发电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绿证核发量、绿证可交易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账户变更信息。

第四章绿证交易

第十二条绿证交易环节分为交易申报、交易结果确认、资金收款确认、绿证分配(如有)、交易结果上报、绿证划转等环节。

第十三条绿证交易形式分为直接交易和代理交易两种。其中,直接交易是经营主体自身直接购买或出售绿证;代理交易是代理机构代理其他经营主体购买或出售绿证,其他经营主体可不单独注册账号。

第十四条对于代理购证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代理购证机构在交易平台分配单笔所购绿证时,需要提供被代理主体的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信息,用于生成相应的绿证账户。完成绿证分配后,代理购证关系自动终止。如代理机构需将所购的绿证权益分配至没有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港澳企业等,需提前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生成相应绿证账户。

第十五条对于代理售证的, 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申请建立代理售证关系,明确代理的主体名称、项目代码、绿证产品、起止时间等信息,经另一方确认后,代理售证关系确立。售证主体在同一时间段内仅可与一个经营主体建立代理售证关系。代理时间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取消代理关系,代理售证关系自动终止。被代理主体不得在代理期间出售已授权代理的相应绿证产品。

第十六条绿证交易代理购售关系与电力市场零售服务代理关系无关联。

第十七条绿证交 易标的为绿证,1个绿证对应1MWh 电量。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交易申报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个绿证。交易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个绿证。

第十八条绿证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挂牌等。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情况,可提供其他交易方式,具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另行明确。

(一)协商交易。经营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标的的数量、价格等交易初步意向,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成交,形成交易结果。申报信息确认之前,经营主体可以撤销申报。

(二)挂牌交易。售证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标的的数量、价格等挂牌信息,其他经营主体摘牌确认,形成交易结果。其中,挂牌信息长期有效,直至挂牌方撤销挂牌;摘牌数量可低于挂牌数量,摘牌确认后,对应数量的绿证交易结果无法撤销,剩余未成交数量可继续挂牌或撤销。

第十九条在资金收款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将绿证分配至其代理的经营主体,分配结果不可撤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配的,相应绿证默认分配至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绿证价格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 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不能为0元。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交易市场,包括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区域等。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第五章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购售证双方按照交易结果履行资金结算工作。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主体由双方自行开展资金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金结算支持存管结算、线下结算、电费结算等多种灵活方式。其中,存管结算用于挂牌交易,线下结算、电费结算用于协商交易。

第二十三条采用存管结算的,购证主体或代理购证机构通过挂牌交易买入的绿证金额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可用金额,交易结果确认后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资金支付,默认售证主体或代理售证机构完成资金收款确认。购证主体或代理购证机构原则上半小时内未付款的,该笔交易自动终止,相应绿证产品可重新交易。

第二十四条采用线下结算的, 在交易申报确认后,购售证双方自行线下协商完成资金结算支付,售证主体或代理售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反馈资金结算情况,完成资金收款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经沟通购售证双方后,如购证主体或代理购证机构逾期未付款的,强制终止交易,相应绿证产品可重新交易;如售证主体或代理售证主体收款后未及时履行资金收款确认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经沟通购售证双方确认已完成资金收付.的,完成该笔交易资金收款确认。对于发生多次逾期未付款的购证方或代理购证机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视逾期情况暂停其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采用电费结算的,购证主体或代理购证机.构通过电费划转方式或随电费结算周期向电网企业支付绿证购买费用,电网企业收取费用按有关时间要求向售证主体或代理售证主体支付费用。交易平台根据电网企业提交的费用结算单完成资金收款确认。电费结算方式具体操作要求另行明确。

第六章绿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售证主体在交易前, 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平台选择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拟上架出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关绿证产品及数量。售证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推送的绿证产品信息,其绿证数据计入自身交易账户。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交易时, 售证主体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平台下架自身名下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待出售的有关绿证产品。

第二十八条交易期间, 购证主体或者代理购证机构未获取已完成交易结果确认的绿证前,售证主体不得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平台申请下架已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售的对应绿证产品及数量。

第二十九条绿证产品信息主要包括绿证商品ID、 拟出售绿证数量、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电量的生产地和生产年月、享受补贴情况等。

第三十条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推送绿证交易结果信息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根据结果信息划转绿证,其绿证相关信息及绿证交易凭证同步至交易平台,计入购证主体交易账户。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绿证账户所载信息是判定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信息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一条绿证的最终权属对象原则 上为直接参与或被代理参与绿证交易的经营主体。

第三十二条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对于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第三十三条经营主体在交易结束后 可根据需要查询、下载、打印绿证及绿证交易凭证等资料。其中,对于购买绿证用于会议活动绿色电力消费的,购证主体可另行申请会议活动绿证交易凭证;经营主体可根据需要申领中英文版的绿证交易凭证,具体操作要求另行明确。

第三十四条对于绿色电力交 易的绿证核发,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每月18日前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色电力交易的绿证部分结算数量推送至相应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汇集经营范围内有关数据后,应在每月20日前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的电量信息。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项目电量等信息后,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机构申请核发绿证,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绿证账户。

第三十五条对于绿色电力交 易的绿证划转,南方区域

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应在每月底前将电量标的月份为上月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及绿证分配数量明细等数据提交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集南方区域跨省跨区、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等数据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机构,经国家绿证核发机构审核后将相应绿证划转至电力用户绿证账户。

第七章市场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场运行初期,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免收绿证交易服务费用。市场运行成熟后,绿证交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收费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广 州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系统开展绿证交易,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互,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信息真实可信,实现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信息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八条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绿证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定期准确披露本平台的绿证交易和核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总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总量等。

第三十九条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做好绿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按月通过交易平台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经营主体等报送和披露绿证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成交情况,分省参与主体、成交量价等信息。

第四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暂停措施,并详细记录市场暂停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经营主体违反本细则,严重扰乱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

(三)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

第四十一条购售证主体之间发生交 易争议纠纷时,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广 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方区域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版)》(广州交易[202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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