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广东省新能源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交易机制,平稳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制定本交易细则。
1.2省内新能源场站(风电、太阳能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含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余量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1.3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方式分为:
(1)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需具备接收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和发电计划曲线等能力。此时,可同时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中调及以上新能源场站全部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有序推动满足技术条件的110kV电压等级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加快技术改造,2025年底前实现全部110kV电压等级的集中式新能源场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
(2)聚合为发电类虚拟电厂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相关准入要求按照《广东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广
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执行。此时,可同时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此时,不能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2电能量中长期交易2.1交易方向
新能源交易单元在年度交易、多月双边协商交易、交易标的为近月(M+1月)电量的多月集中竞争交易、月度交易中,只能作为合约卖方;在交易标的为远月( M+2至M+4月)电量的多月集中竞争交易、发电合同转让、多日(周)交易中,可作为合约买方或卖方。
同一场次集中竞争交易中,新能源交易单元对同一标的只允许买入或卖出单向交易,以首笔成交方向为准。
2.2新能源交易电量约束
新能源月度净合约量=工卖出标的月合约电量–买入标的月合约电量
新能源交易单元月度净合约量上限=近三年同期月份该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小时数×装机容量×ri
r=1-新能源交易单元机制电量比例
新能源交易单元月度净合约量下限为0。
按照新能源纳入机制电价的电量初期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的要求,现阶段纳入机制电价的电量不参与中长期交易,r按1扣减新能源交易单元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得到;上述新能源交易单元装机容量取机组注册容量,对于一
个新能源场站(项目)拆分成多个交易单元或多个机组(场站、项目)合并成一个交易单元等特殊情形的,各交易单元对应的容量累计值与机组注册容量一致,机制电量比例按对应新能源项目容量加权计算得到;新投产新能源交易单元考虑投产日期计算其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新能源交易单元累计交易量约束、分时净合约量约束、可申报电量约束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相关要求执行。
3现货电能量交易
3.1申报价格上下限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交易单元以及聚合为发电类虚拟电厂,申报价格上限取当月尖峰电能量价格,其中当月尖峰电能量价格按照当月年度、多月、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乘以峰段系数f1、尖峰系数确定。
燃煤、燃气机组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按《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计算后,与当月尖峰电能量价格取大确定。
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下限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参数执行。
3.2出清价格上下限
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下限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参数执行。
3.3交易出清方式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交易单元、聚合为发电
类虚拟电厂、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交易单元,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
现阶段,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交易单元、聚合后为发电类虚拟电厂,全部参与日前市场,按照《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双边交易相关方案及细则要求,申报报价信息、短期功率预测曲线及超短期功率预测曲线,其申报信息纳入日前出清、可靠性机组组合。
4电能量电费结算
4.1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单元
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单元,由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开展日清月结工作,其电能量电费包含中长期合约电能量电费R中长期合约、日前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R目前、实时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R实时、中长期合约阻塞电费R中长期合约阻塞、分摊电费R这r及返还电费R分摊·
(1)中长期合约电费结算
新能源交易单元按照中长期合约分时电量和合约价格计算全电量电费。公式为:
R中长期合约—2(Q中长期合约,t>P中长期合约,t )其中:
R中长期合约为新能源交易单元中长期合约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t时段中长期合约电量;Р中长期合约,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t时段中长期合约价格。(2)日前市场偏差电费
新能源交易单元根据日前市场出清电量与中长期合约电量之间的差额,以曰前市场节点电价计算偏差电费。公式为:
R日w=>(Q日前t一Q中长期净合约,t )xP日前,t其中:
Rüw为新能源交易单元日前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日前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日前市场t时段出清电量;中长期净合约,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t时段中长期净合约电量;P日前,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所在节点日前市场t时段结算电价。
( 3)实时市场偏差结算
新能源交易单元根据实际分时上网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的分时电量之间的差额,以及实时市场节点电价计算偏差电费。公式为:
R实时=2[(Q上网,t-Q日w,t)×P实时,t]其中:
Rg:为新能源交易单元实时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上网.,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实时市场t时段上网电量;日w,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日前市场t时段出清电量;Pxg;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所在节点实时市场t时段结算价格。
( 4)中长期合约阻塞电费结算
新能源交易单元中长期合约阻塞电费按照中长期分时净合约电量,以日前市场节点电价和日前市场统一结算点电
价的差值结算,计算公式为:
R中长期合约阻塞—>[Q中长期净合约,t~(P日前,t 一Р日前统一,t)]其中:
R中长期合约阻塞为新能源交易单元中长期合约阻塞电费;Q中长期净合约,t为新能源交易单元t时段中长期分时净合约电量;
P目前,t为日前市场新能源交易单元所在节点的t时段结算电价;
P日前统―,t为日前市场t时段统一结算点电价。(5)新能源阻塞分配(返还)机制
对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单元,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计算阻塞分配电量,根据实际上网电量曲线分解至小时,以同类型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单元实时市场加权均价与所在节点实时电价之差计算阻塞分配(返还)电费。上述阻塞分配(返还)费用之和按新能源类型(海上风电、其他风电、光伏)分别由对应类型的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单元按照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分摊或分享。
燃煤、燃气、核电机组继续按照《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9.4.2条计算阻塞分配(返还)电费,阻塞分配(返还)费用由燃煤、燃气、核电机组按照实际月度上网电量(核电机组为月度上网电量扣减转让前基数电量,为负时置零,下同)比例分摊或分享。
(6)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
新能源交易单元不再执行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不再纳入用户侧偏差考核电费分享主体范围。用户侧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的比例要求D1适当下调。
(7)其他分摊及返还费用
新能源交易单元不再执行变动成本补偿机制,不计算系统运行补偿及启动补偿。
新能源交易单元按照《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结算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计算新能源功率预测偏差考核电费、实时发电计划执行偏差费用返还、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发用电不平衡费用、市场阻塞盈余、机组代购市场电量转让阻塞盈余分摊等电费按照相关机制分摊分享。
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执行。
4.2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能源电能量电费结算
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能源,以所在节点实时市场分时电价计算电能量电费。初期,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能源上网电量可作为代理购电用户采购来源,相关电能量电费纳入代理购电用户的采购成本。研究推动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能源上网电量作为市场购电用户电量采购来源。
当新能源分时计量数据缺失、错误或不可用时,由电网企业提供电量拟合数据用于市场化结算。拟合办法详见附件,并结合市场运行实际动态完善
4.3其他电费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差价电费由电网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开展结算。
5绿电交易结算5.1交易电量约束
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交易标的属于未来月份的,电能量部分与常规中长期交易共用月度净合约量、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绿电双边协商交易绿证(绿色环境价值)部分交易电量约束为:
绿证(绿色环境价值)可交易电量上限=(新能源项目类型装机容量×近三年同期月份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小时数×ri))–绿电交易已成交当月电量。
5.2绿证(绿色环境价值)电费结算
绿电交易电能量电费和绿证(绿色环境价值)电费分开计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其中绿证(绿色环境价值)结算电量按下述方式确定:5.2.1 2026年起的绿电交易合约,根据可再生发电主体交易单元的实际发电量扣减机制电量后与绿电合同电量的大小关系来确定绿电合同的绿证(绿色环境价值)偏差结算电量。
( 1)依据发电主体交易单元第i笔可再生绿电合同电量合同i占该交易单元当月所有绿电合同电量Q总公同的比例,分解该交易单元当月实际上网电量扣减机制结算电量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该笔合同对应的扣减机制电量后剩余实际发电量Q发电i。
Q发电i=(Q合司i/Q总合同)×Q上网×ri
(2)当第i笔绿电合同对应的扣减机制电量后剩余实际发电量Q发电i小于合同电量Q合司i时,该笔合同需结算绿证(绿
色环境价值)偏差电量Q偏差io
Q偏差i=Q发电i-Q合同i
标的月份为过去月份的绿电集中交易合同、省级账户挂
牌绿电交勿合山人同电量О合同i与绿证(绿色个观
偏差电量Q偏差i之和作为第i笔绿电合同的绿电结算电量。
5.2.2 2025年6月-12月的绿电交易合约,继续按照《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广东交易〔2023〕 228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开展绿证(绿色环境价值)电费结算,新能源项目在2025年差价结算的机制电量不超过实际上网电量扣减绿电结算电量。
绿电交易及结算具体按最新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执行。
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执行。6其他事项
6.1根据本指引自动更新《广东电力市场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结算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6.2.本指引自2025年X月1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