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辽宁省风电投资建设与运营数据统计
链接:《辽宁省风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辽宁省海上风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辽宁省分散式风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辽宁省风电设备升级改造、退役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各市供电公司: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全省清洁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在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推动风电资源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 号)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助力辽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通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推动风电产业成为农村能源革命的新载体、助力乡村振兴新动能,为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建设辽宁美丽乡村提供有力支撑。统筹风能资源、接入能力、乡村基础条件,按照“能建则建、试点先行、条件成熟一个就实施一个,不一窝蜂、不一哄而上”的基本原则,2024 年,在全省范围内优选“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单个试点项目装机规模不超过2 万千瓦,全省总规模不超过 30 万千瓦。(一)落实项目建设条件。试点项目布局科学合理,与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发展规划,鼓励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设施农业等进行项目布局。当地风能资源较好,能够满足开发利用合理收益,原则上以拟选机位 140 米高程年平均风速超过7 米/秒优先。项目需满足采集、监视、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的要求,并鼓励配套建设储能(储热)设备。(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地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微观选址确定的风机点位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最大程度降低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充分利用农村零散土地,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对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三)就近接入条件良好。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实施保障性并网,能够利用现有条件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8个月内有电网增容改造计划,满足并网点66 千伏上端可开放容量超过 2 万千伏安。同时,各级电网企业应积极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相关项目“应并尽并”。(四)市场化优选投资主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优选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考虑投资能力、运营经验、资质信用、技术优势等因素,采取竞争性配置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原则上,投资主体在全国范围内持有独立运行风电场规模不小于 20 万千瓦,使用上级有关资产、业绩等条件的下级公司,须取得相应授权;企业资信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在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投资主体和村集体可以按照“村企合作模式”进行试点项目开发建设。科学制定分配机制,尊重遵循群众意愿,鼓励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享风电项目并网后收益,并建立村集体对收益资金长效使用机制。项目并网后收益分配情况需报送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依规实施监管。1.县级申报。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申报方案,明确装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主体及相关支撑材料、风机点位选址坐标和设备选型、建设时序、电网接入意见、合作开发模式、收益分配模式等,经县级政府研究同意,提交市级研究论证。2.市级论证。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县级申报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并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确保建设条件成熟,收益分配制度合法合理。3.省级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织对申报方案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全省方案,有序做好推动落实。1.请各市(沈抚示范区)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组织各县区开展申报工作,按要求完成市级论证工作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沈抚示范区及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可报送不超过2 个试点项目,单体项目规模不超过2 万千瓦。2.请各市(沈抚示范区)认真编制形成试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见附件 1)并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于XX月 XX 日前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申报汇总表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一、总体目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一)项目所在行政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地理位置、土地规模、生态环境现状、人口及分布、村集体近三年收入情况、集中连片特困村情况等。(二)项目所在行政县(市、区)新能源生产及消费情况,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情况、风能资源禀赋、土地条件、电力系统及市场条件、全县近三年用电量及负荷情况等。三、投资主体信息包括企业持有风电场装机情况和具有独立运营风电场相关经验;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证明;投资主体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情况等。四、试点项目概况(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拟建设地点、风机基础中心点位经纬度坐标、风机选型、装机容量、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风机点位资源条件,原则上以拟选机位140 米高程年平均风速超过 7 米/秒优先,可提供测风塔数据、县级气象部门数据或 10 公里内集中式风电场数据,风机点位不涉及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二)接入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消纳和接入系统方案,能够利用现有条件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8 个月内有电网增容改造计划,满足并网点 66 千伏上端可开放容量超过2万千伏安。(四)建设时序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安排,运营维护方式等。五、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机制具体说明实施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村企合作内容及权责关系、土地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具体合作路径等。提出具体实施步骤,说明推进过程中的有关要求,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六、保障措施县级政府协调推进和后期监控管理工作情况。经县级政府同意的项目收益分配情况,需提供企业制定的项目收益分配具体方案,承诺村集体的最低年收益等。1.拟选风机点位的相关数据材料,数据来源为测风塔为期一年连续观测数据、10 公里内集中式风电场全年风速数据或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材料。2.投资主体持有运行风电场核准文件、并网验收文件和独立运营风电场的证明材料,相关资信证明,上级公司授权文件(如需)。3.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点66 千伏上端容量不小于 2 万千伏安及并网点距离的相关证明材料。4.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风机点位未占用基本农田及未进入生态红线域内证明材料或对风电场选址的支持性意见,意见须明确拟选风机点位坐标。5.村集体同意项目建设的支撑性文件,包括村集体按照“阳光三务”原则通过的集体决策材料、村民代表签字等。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