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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营江风电场项目的批复
湘发改许〔2024]111号
紫金龙净清洁能源(道县)有限公司:
永州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核准道县营江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永发改〔2024〕230号),紫金龙净清洁能源(道县)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核准道县营江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本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 72号)第八条、《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 21号)第二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7]1129号)等规定,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我委以《关于同意全省"十四五"第一批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复函》(湘发改函〔2022] 5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重点建设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4〕 888号),同意营江风电场项目纳入全省“十四五"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2024年重点推进的风电项目清单。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000202400027号),符合核准条件。
三、核准内容
1、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同意建设营江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311-431124-04-01-513567),项目单位为紫金龙净清洁能源(道县)有限公司。
2、营江风电场项目建设地点为永州市道县,装机容量50MW,总投资2.931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3、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金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委托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