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制造业、零部件、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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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制造业、零部件、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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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6月)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1)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由项目落户区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企业奖补。
(2)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各企业要将年度开展产品推广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5)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6)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由项目落户区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企业奖补。
(7)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形成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9)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年按照用于营运或政府采购车辆销售额的30%、用于非营运车辆销售额的10%,给予青岛及山东地区市场推广补助。政策期内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由市、及申报主体所在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销售额计算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