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零碳工厂行业调研报告: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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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链接:中国零碳园区(工厂)市场发展与投资前景预测调研分析报告(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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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响应《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粤府〔2022〕56号)、《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挥工厂作为产业园区基本单元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方案》。本方案以企业为主体,聚焦工厂层面低碳化、清洁化、循环化发展路径,构建与零碳园区协同联动、互为支撑的建设体系,助力广东省打造全国领先的零碳产业生态。

一、工作目标

以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为核心,以二氧化碳排放持续降低、逐步趋向近零为目标,坚持“因业施策、创新驱动、应减尽减、公开透明”原则,聚焦原料、工艺、能耗、末端、供应链等关键环节,推动企业健全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效水平、带动产业链协同降碳、强化数字化能碳管控、规范碳抵销与信息披露,加快培育行业标杆零碳工厂,构建与零碳园区协同联动、双向赋能的建设体系。

到2027年,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培育一批零碳工厂,工厂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显著提高,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基本构建起与零碳园区高效协同、双向赋能的发展格局;到2030年,将零碳建设范围逐步延伸至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建成一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零碳工厂,零碳技术装备集成应用、管理运营体系、创新商业模式等持续完善,在全省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同时做好与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衔接,对达到国家级零碳工厂核心指标要求的企业,择优推荐纳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源头减碳

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企业与园区及周边可再生能源项目加强衔接,因地制宜通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绿电直连、工业绿色微电网、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方式,提高物理可溯源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规范购买并核销绿证,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对于有稳定热能需求的企业,探索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工业余热等替代化石能源供热,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积极响应广东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工厂,前瞻性开展氢能应用场景布局,探索分布式制氢、储氢及氢能耦合利用等示范应用,重点在工业高温用能、备用能源和多能互补等领域推进化石能源减量替代,为后续规模化低碳应用奠定基础。

科学配置储能设施。根据企业用电负荷特点和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如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氢储能、热(冷)储能等,提高企业电力调峰填谷能力和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园区虚拟电厂建设,通过储能设施为电力系统提供辅助服务,实现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二)推进生产工艺升级,实现过程降碳

推动工艺流程深度脱碳。重点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应用指南与案例(2025年版)》《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等政策文件,系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高效工业锅炉、智能化控制系统以及余热余冷余压高效回收利用等通用性节能降碳技术。同时,参考《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等指南,推动工艺流程与厂区能源系统的协同优化。

开展行业特定低碳技术应用与工艺革新。针对广东省重点行业(如石化、钢铁、建材),积极探索并实施具有显著减排潜力的前沿技术与工艺革新。重点推进氢能冶炼、氢基化工等绿氢应用示范,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集成与试点,并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短流程制造等先进工艺,推动生产工艺体系向低碳化、集约化和高效化转型,逐步减少对传统高碳工艺路线的结构性依赖。

持续推进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和更新改造。严格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的有关规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政策文件,全面排查并限期淘汰国家明令禁止、限制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将设备淘汰更新工作纳入零碳工厂建设重点任务,与企业年度能源审计、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协同推进,建立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机制,推动用能设备结构持续优化和整体能效水平稳步提升。

提升终端电气化水平。工厂应结合自身工艺特点,制定并实施终端用能清洁替代专项规划,在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领域,有序推进工业锅炉、窑炉及中低温供热系统的电气化改造,持续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对于暂不具备直接电气化条件的高温或特殊工艺环节,重点通过工艺优化、能效提升和燃料结构调整实现化石能源减量替代,并在具备条件时依托园区或区域层面的氢能示范项目,探索清洁燃料替代路径,逐步推进深度减碳。

(三)加强绿色技术研发应用,强化技术支撑

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围绕零碳原料燃料替代、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新型节能降碳材料、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打通科技成果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转化通道,加快先进技术在生产环节的落地应用。鼓励企业主动作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装备、节能产品的首试首用载体,积极参与新技术、新装备试点示范项目,以实践验证技术可行性与经济性,推动零碳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聚焦能源利用与碳排放精准管控需求,推动企业建设一体化能源管理与碳排放管控平台(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整合生产全流程能源消耗、碳排放、设备运行等核心数据,实现能耗查询、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能效对标、能流分析、能效平衡与优化、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供应链碳管理、碳核查支撑、碳资产管理、智能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等功能。深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优化生产调度流程与能源配置方案,提升生产环节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无效碳排放。推动企业管控平台与园区能碳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协同管控,构建全域智能能碳管理体系。

(四)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低碳环境

推广低碳建筑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厂区建筑低碳化,推动新建厂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严格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广绿色化、信息化、集约化建造方式,优先采用被动式、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在设计建设中同步融入建筑光伏一体化、光储直柔、冰(水)蓄冷、热泵等技术,选用绿色低碳可循环建材,从源头降低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确保与园区新建建筑低碳管控要求同频同步;针对既有厂房、办公及生活用房,系统开展低碳化升级改造,重点通过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改造、更换高效节能设备、推广柔性用电和高效节水器具等优化用能用水效率,同步适配分布式光伏、储能设施安装条件,推广应用热泵等低碳技术,完善建筑能源供给体系,实现既有建筑用能低碳化、运营高效化。

完善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完善厂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精准适配园区绿色交通网络布局。合理布设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满足低碳零碳交通工具使用需求;推广应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交通工具,逐步提升低碳交通工具保有量。优化厂区物流运输布局,推广集约化、绿色化物流模式,减少运输环节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五)强化资源循环利用,提升循环效益

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围绕广东省节水行动、“无废城市”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与绿色供应链建设,构建厂内小循环与产业链协同降碳的大循环体系。通过实施分质供水和梯级利用,建设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比例。同步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分类和全过程台账管理,推动边角料、废辅料、废包装物等在厂内回用或园区内资源化协同处置,确保一般工业固废100%实现内部循环或合规利用,积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享受税收优惠。

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实施全产业链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定绿色采购标准,优先选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碳足迹标识认证且碳足迹较低的产品,将碳排放管理要求延伸至主要供应商。推动核心供应商开展碳足迹核算,建立供应链碳排放管控体系,实现产业链协同降碳。对照零碳供应链管理要求,健全供应商绿色低碳管理、绿色低碳产品优先采购等管理制度,加强碳数据协同,面向供应商开展培训、评价、诊断和技术赋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联动上下游建立废旧产品回收处置体系,在供应链管理或能碳管理系统中设置供应链碳管理和绿色采购功能,并推行绿色低碳物流、优化运输结构。

(六)完善碳排放管理体系,实现精准控碳

构建碳排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流程标准和管控要求,形成“责任到人、流程闭环、管控到位”的碳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方法和数据来源,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清单报告;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广东试点碳市场的企业严格执行交易市场行业技术规范,其他企业参照《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25)及细分行业标准开展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建立碳排放动态管控台账,定期开展碳管理合规审查与效能评估,推动碳管理与生产运营深度融合。

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鼓励采用《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部委或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团体标准,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管理,识别生产和流通过程中能耗和碳排放管理的薄弱环节,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产品绿色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推动核算结果获得下游企业和国际市场认可。

规范碳抵销与碳排放信息披露。坚持“应减尽减、先减后抵”原则,优先通过节能降碳改造、非化石能源替代、工艺革新等措施削减自身排放;在完成充分自主减排、“降无可降”的基础上,可采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等符合规定的碳信用予以抵销。企业应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零碳工厂建设报告等载体,按年度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产品碳足迹信息、碳抵销情况以及零碳工厂建设进展和成效,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三、建设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愿参与零碳工厂建设的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行业特点和所在园区零碳建设规划,对照本方案及零碳工厂建设指标体系,编制零碳工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报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步抄送属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园区管委会。

(二)地市审核推荐。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并书面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

(三)确定培育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结合区域产业布局、能源资源禀赋、零碳转型基础等因素,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经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按程序发布。

(四)定期跟踪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零碳工厂跟踪指导和评估机制,依托全省碳排放监测智慧云平台,定期调度企业建设进展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培育企业应对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开展自我评估,定期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对进展缓慢、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企业,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调整出培育名单。

(五)评估验收。零碳工厂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培育企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开展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评价总结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组织评估验收。

(六)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对零碳工厂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评估建设成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零碳工厂名单并进行公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加大对零碳工厂相关项目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节能降碳改造、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数字化转型等予以支持。

(二)深化绿色金融创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零碳工厂建设贷”,将贷款利率与企业绿电使用比例、年度碳强度下降等绩效指标挂钩,实现“减碳降成本”。探索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色电力证书(绿证)等环境权益,以及未来碳减排收益权纳入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对接国家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零碳工厂项目信息报送和融资需求对接,争取国家绿色金融支持。

(三)强化要素保障。强化零碳工厂建设项目用能要素保障,依法支持办理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鼓励各地市对零碳工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在容积率计算、绿色审批通道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零碳工厂建设项目用地、用水、用海等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简化用地审批流程。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企业零碳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优先保障企业可再生能源接入、储能设施建设、碳监测数据传输等需求。

(四)做好技术支撑。为保障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与公正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相关专业机构,为申报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建设路径辅导、现场诊断等服务,指导企业完善建设方案。

(五)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零碳工厂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依托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鼓励零碳工厂标杆企业分享技术应用、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零碳工厂建设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零碳转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推进全省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建设方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国家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动态更新省级零碳工厂建设指标体系,做好省级与国家级零碳工厂的阶梯衔接和择优推荐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单位开展抽查核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区协同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省能源局指导企业做好零碳工厂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加强能源消费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储能设施建设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企业开展碳市场碳排放信息报告核算、碳足迹管理、环境信息披露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零碳工厂建设用地、用海、绿色建筑、用水保障等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主管等部门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2.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

附件1

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指标体系

(试行)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并在广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且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并已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标杆水平;无上述标准或要求的,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算力设施所有者应依法设立并在广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算力设施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规模不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智算中心不适用该要求),电能利用效率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2021)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并已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算力设施(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3.企业主要管理者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内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零碳工厂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4.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已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碳排放等数据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原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5.企业如已纳入全国或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近三年(含新建企业)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

6.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以来年份算)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不遵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4)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工厂和零碳工厂名单的。

(5)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6)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纠纷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要求分为核心指标和引导指标。具体如下:

表1 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指标表

注1:“核心指标”的为必达指标,其要求不低于国家级零碳工厂基本要求;其中新一代电子信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锂电池等以电力为主要用能品种的行业,单位能耗碳排放基本要求为1.5tCO2/tce;

注2:引导指标鼓励达标,作为择优确定名单和评估验收的参考依据;

注3:验收时各项指标达成情况原则上应较申报时持续改善;

注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适用于算力设施。

三、指标说明

(一)国家指标

单位能耗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节能装备应用占比、碳清除率、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等指标,其指标定义、计算方法、核算边界、排放因子取值、能源折标系数及各项注释,均按照《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试行)》(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附件1)执行,本说明不再重复规定。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我省特色指标

1. 清洁低碳氢替代应用情况

指统计期内申报单位在生产工艺、动力供应、厂内运输等环节,以清洁低碳氢及其衍生物(绿氨、绿色甲醇等)替代化石能源或化石基原料的应用情况,以应用场景符合项数和清洁低碳氢替代率共同表征。

应用场景包括:

(1)氢冶金、氢基化工等工艺用氢替代;

(2)工业窑炉、工业锅炉掺氢或全氢燃烧;

(3)绿氨、绿色甲醇作为燃料或原料替代化石燃料、化石基原料;

(4)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等厂内运输装备应用;

(5)氢动力船舶、航空、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品供应或示范应用;

(6)氢储能、氢电耦合参与厂区调峰。

清洁低碳氢替代率按下式计算。

Rh=Eh/(Eh+Ef)×100%

式中:

Rh——清洁低碳氢替代率,单位为百分比(%);

Eh——统计期内消费的清洁低碳氢及其衍生物折算的能源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f——统计期内被替代环节消费的化石能源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注1:清洁低碳氢指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低碳氢、清洁氢评价标准。

注2:能源折标系数。氢及其衍生物按低位发热量折算标准煤,其中氢气取4.09吨标准煤/吨,绿氨、绿色甲醇按其实际低位发热量折算;掺氢燃烧的,按掺入氢气的实际计量量折算。被替代的化石能源折标系数按《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执行,无实测值的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注3:清洁低碳氢及其衍生物作为能源使用的,可同时计入指标2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作为原料使用的,计入本指标但不计入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与指标2口径保持一致,不重复计算。

注4:氢燃料电池汽车用于厂外运输的,其减排效果计入指标10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中的绿色低碳物流,不重复计入本指标。

2.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下降率

指统计期内申报单位重点工业产品的单位产品碳足迹较基准年下降的幅度。按下式计算。

Rd=(Cf0-Cft)/Cf0×100%

式中:

Rd——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下降率,单位为百分比(%);

Cf0——基准年重点工业产品单位产品碳足迹,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功能单位(kgCO2e/功能单位);

Cft——统计期重点工业产品单位产品碳足迹,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功能单位(kgCO2e/功能单位)。

注1:重点工业产品指申报单位产量或产值排名靠前且已按《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的团体标准开展碳足迹核算的产品,原则上不少于1个产品类别。涉及多个产品类别的,按产量加权平均计算。

注2:基准年为零碳工厂建设起始年度(统计期)。申报时填报基准年数值,建设期内各年度与基准年比较,建设期满时下降率应达到指标要求。

注3:基准年与统计期的碳足迹核算应采用同一核算标准、同一系统边界、同一功能单位和同一数据质量要求。核算标准、系统边界或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应对基准年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

注4:碳足迹下降应通过原料替代、工艺改进、能效提升、非化石能源替代、包装和物流优化等实质性减排措施实现。通过购买碳信用抵销形成的减排量不计入本指标。

注5:因产品结构调整导致重点工业产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基准年数据并作出说明。

注6:纳入本指标核算的产品应属于已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的产品类别。

3. 碳抵销情况

指统计期内申报单位在充分实施自身减排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规定的碳信用对剩余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抵销的数量及规范性。按下式计算。

Co=ΣCi

Ro=Co/C×100%

式中:

Co——碳抵销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Ci——第i类碳信用的注销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Ro——碳抵销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C——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指标1,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注1:可用于抵销的碳信用包括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碳信用。通过跨境碳交易方式抵销的,所用减排量应是《巴黎协定》第六条碳市场机制产生的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

注2:碳信用应由申报单位作为注销主体完成注销并取得注销凭证,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与其他主体的减排声明重复主张。碳信用对应减排量的产生年份原则上不早于抵销年度前5年,并按对应年份计入相应核算年度。

注3:坚持“应减尽减、先减后抵”。申报单位应先说明自身节能降碳改造、非化石能源替代、工艺革新等减排措施及成效,在“降无可降”的基础上开展抵销,不得以碳抵销替代实质性减排。

注4:碳抵销量不计入指标1单位能耗碳排放及指标2、指标3的核算,应单独列示并说明。

注5: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申报单位,用于履约清缴的配额和抵销机制减排量,不得重复计入本指标。

附件2

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方案

(大纲)

申报单位(盖章):

所 属 行 业 :

202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文件要求编制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下同)建设方案,并根据申报类型(零碳工厂或零碳算力设施)修改文中相关表述。

二、方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全面反映申报单位概况、建设基础、建设目标分析、建设路径、预期成效。

三、若已达到核心指标目标要求,建设方案第三、四、五部分应结合持续巩固提升要求填写,重点说明各项指标持续改善、建设成效巩固提升等方面的目标、路径和预期成效。

四、统计期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正文各部分涉及的数据、指标、结果、做法、项目及有关说明,应写明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计算过程及判定依据,并注明对应证明材料名称及页码。所列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相关结论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六、证明材料应作为单独附件提交,并编制证明材料目录。

基本信息表

一、概况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简述申报单位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行业地位、荣誉资质等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2023—2025年,下同)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等主要指标,以及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在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条件。

(二)主要生产工艺或算力设施运行情况

制造型企业简述主要产品、工艺技术路线、关键生产工序及主要耗能环节等情况;算力设施简述算力服务类型、机架部署(算力设施标准机架数根据全部已安装机柜的设计功率总和换算,以功率2.5千瓦为一个标准机架)、上架率、运行负荷、电力保障方式、制冷方式及主要耗能环节等情况。

(三)能源利用状况

简述近三年能源利用总体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能源资源节约成本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以及能源供应现状及变化情况。简述近三年电力消费情况和电力来源构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等情况。

(四)碳排放情况

简述近三年碳排放计量统计及其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碳减排成本和收益、主要碳排放设施和排放源、碳排放趋势及影响因素等情况。对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需简述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情况。

二、建设基础

结合统计期情况,围绕零碳工厂建设路径,对现有基础、建设条件、薄弱环节和潜力方向进行系统说明。

(一)科学算碳

说明碳排放核算体系建立及运行有关情况。

(二)源头减碳

说明在推动实现零碳电力、热力、氢能和燃料供应,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探索开展绿电直连,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一体化应用光伏、风电、余热回收以及新型储能、高效热泵等,发展绿色氢氨醇,推进清洁低碳氢应用,推广终端用能电气化等技术和燃煤自备锅炉替代,推进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等情况。列明单位能耗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等指标情况。

(三)过程脱碳

说明生产过程系统性优化、能效提升和工艺流程脱碳有关情况,重点说明企业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艺流程优化、节能高效装备应用、余热余压利用、节能降碳新型材料应用、低碳零碳和再生原料替代、生产废弃物减量化及高效回收和综合利用,以及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开展二氧化碳清除等方面工作形成的脱碳成效。列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节能装备应用占比、碳清除率等指标情况。

(四)协同降碳

说明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分析,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采购绿色低碳产品、采用绿色低碳物流,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落实节能降碳措施情况。列明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等指标情况。

(五)智能控碳

说明数字化能碳管理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重点说明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运营、数字化技术应用,能耗与碳排放数据精准计量、精细管控、智能决策和可视化呈现等情况。列明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等指标情况。

(六)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说明碳抵销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为保障碳抵销的减排效果,如通过跨境碳交易方式进行抵销,所用减排量应是《巴黎协定》第六条碳市场机制产生的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如使用国内减排量进行抵销,抵销量应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等符合规定的碳信用。

三、建设目标分析

(一)能源消费、碳排放趋势及目标可达性分析

以申报单位近三年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现状数据为基础,结合发展规划、主营业务变化、产品结构调整、产能变化(算力负荷变化)、核算边界变化、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及资源能源条件、技术工艺水平、投资能力、管理基础和外部配套条件等,分析建设期内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变化趋势,研判核心指标目标要求的可达程度,明确实现路径和阶段安排。

(二)建设目标

以统计期为基准年,围绕核心指标目标要求提出建设目标,合理确定零碳工厂建设期,明确建设路线图、时间表和不同阶段建设重点。

建设期评估指标年度目标表见表1。

四、建设路径

(一)主要任务

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围绕科学算碳、源头减碳、过程脱碳、协同降碳、智能控碳、碳抵销和信息披露等建设路径,提出实现零碳工厂建设目标的具体举措,说明各建设路径相关指标在建设期内拟达到的预期水平和阶段性变化。申报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提出其他有利于零碳工厂建设的主要任务。

表1 广东省零碳工厂建设期评估指标年度目标表

注:标“*”的指标为核心指标。建设单位应结合本表填报情况,按年度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建设进展、指标变化情况及有关绩效信息。零碳算力设施不适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不设申报时要求。备注说明栏填写指标不适用及其他特殊情况。

(二)重点项目

根据零碳工厂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拟实施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支撑的主要任务、建设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进度、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等情况,并说明相关项目的创新性、适用性和可推广性。关键内容可结合实际以表格或清单形式呈现。

五、预期成效

(一)经济效益

分析零碳工厂建设在能源成本节约、运营效率提升、减排经济收益、融资成本优化等方面的预期效益。

(二)社会效益

分析零碳工厂建设在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传播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提升品牌形象力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预期效益。

(三)生态效益

分析零碳工厂建设对带动行业节能降碳、节水减污、资源综合利用及全产业链协同降碳等方面的预期效益。

六、证明材料目录

列出本方案所涉及证明材料目录,包括证明材料编号、名称、页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