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链接:山东省虚拟电厂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山东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提升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水平,有效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虚拟电厂管理规范》(GB/T44241-2024)、《虚拟电厂资源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GB/T44260-2024),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管理、能力测试、市场交易、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变更及退出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拟电厂是指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虚拟电厂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业务,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或电力市场的主体2。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是虚拟电厂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全省虚拟电厂发展规划以及虚拟电厂相关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虚拟电厂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完善虚拟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配合制定、完善虚拟电厂相关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配套文件。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具体组织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营管理;
在电力保供期间负责组织虚拟电厂落实需求侧管理措施;负责建设运营负荷系统;负责为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提供计量、结算等服务。
第十条 山东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及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虚拟电厂服务中心)负责运营商及其聚合用户档案信息审核、聚合关系建立、系统数据接入、能力测试申请及基线计算、运行能力核定、执行数据监测、运行效果评估、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负责负荷系统中虚拟电厂相关功能建设开发及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开展虚拟电厂相关课题研究、提出运行机制及政策建议,负责提供虚拟电厂政策、机制、流程解读咨询服务等。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虚拟电厂能力测试及并网调度协议签订,负责制定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接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管控要求,并对运营商自有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自有系统”)进行接入验收,负责虚拟电厂参与电网调度运行和电能量及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履约担保收取和管理、聚合合同签订、交易申报、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与运营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出具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运营商负责开展自有系统建设、资源挖掘、用户聚合、能力评估,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响应电网需求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虚拟电厂应满足《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运营商自有系统应满足虚拟电厂接入技术规范,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接入负荷系统或调度系统并响应指令,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
第十六条 虚拟电厂注册流程主要包括:
(一)建档备案。由运营商在负荷系统完成企业信息、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注册,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对运营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运营商签订《电力负荷确认承诺书》(附件3),并向省能源局报备。
(二)市场注册。运营商在交易平台申请注册,注册信息满足《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要求,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运营商在交易平台上传《电力负荷确认承诺书》或并网调度协议后,可同步开展系统接入、信息录入、能力测试等流程。(三)系统接入。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虚拟电厂服务中心)组织运营商开展自有系统与负荷系统的联调测试,自有系统应具备相关功能且确保数据成功上送。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同步接入调度系统,电力调度机构组织运营商
完成系统相关功能联调和验收工作。
(四)信息录入。运营商在负荷系统中完成聚合单元及聚合资源档案录入,建立聚合关系。聚合资源应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主体类型需要与聚合单元类型保持一致。运营商向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提交《虚拟电厂接入业务申请单》(附件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证明等资料,由聚合资源所在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虚拟电厂服务中心)和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并将档案信息推送至调度系统和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按照聚合关系为聚合资源生成交易单元。
(五)能力测试。储能类和调节量负荷类虚拟电厂运营商在负荷系统提交能力测试申请,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组织进行能力测试,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调节能力测试认定结果。
(六)主体生效。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注册生效前应至少组建一个聚合单元,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聚合单元
应满足聚合容量、调节能力要求。第十七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均可发起资源变更。(一)运营商在负荷系统提交变更申请。聚合资源每月15日前可在交易平台提交资源解除申请,推送至负荷系统,运营商每月18日前进行确认,2个月内未确认的,负荷系统自动解除聚合关系。虚拟电厂资源新增、变更及删除均在每月1日生效。
(二)虚拟电厂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聚合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资源若需直接参与交易,应解除与虚拟电厂的聚合关系。
第四章 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能力测试分为入网测试、变更测试和运行能力核定,测试方式分为能力认定和现场测试。
第十九条 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开展入网、变更测试,并出具能力测试证明,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对参与电能量市场的虚拟电厂定期开展运行能力核定,组织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开展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与运营商绑定聚合关系后需开展入网测试。聚合资源的装机(运行)容量、重要设备、运行方式等影响调节能力的关键因素发生变更时,需开展变更测试。第二十一条 虚拟电厂开展入网、变更能力测试时,根据其聚合资源类型确定测试方式。其中,储能类聚合单元、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采用现场测试方式,运营商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负荷系统提交能力测试申请,储能类聚合单元调节能力为测试时段的平均充电、放电功率;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调节能力根据聚合资源基线负荷与测试日实际负荷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参照《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执行。若运营商对调节能力测试结果存在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或重新测试。全电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无需提交
能力测试申请,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虚拟电厂服务中心)根据历史运行数据采用能力认定方式确定调节能力。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运营商或聚合资源申请调减资源后,直接核减相应资源调节能力,并更新聚合单元调节能力。运营商申请增加资源后,通过负荷系统提交调节能力测试申请,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组织新增资源进行调节能力测试,并更新聚合单元调节能力。
第二十三条 能力测试前,运营商应与聚合资源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具备测试条件,保障测试日基线负荷数据完整、真实、有效。在测试过程中,应确保人身、电网及设备运行安全和操作安全,对因测试引发的舆情及时做好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虚拟电厂服务中心组织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开展能力测试,根据用户基线负荷和实际负荷判定申报响应能力是否合格,基线计算规则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虚拟电厂应根据《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运营商与聚合资源生效后在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单元签订聚合合同,次月可参与市场交易,其中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资源与运营商的聚合协议由负荷系统推送至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聚合情况对资源的合同签约对象、套餐签约类型进行约束,确保签约与聚合情况一致。未按要求签订聚合合同的资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关系失效。
第二十七条 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在聚合市场化用户时,若同一市场化用户主体下部分户号无调节能力,可由与虚拟电厂同一主体的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能量交易。
第二十八条 虚拟电厂聚合单元及其聚合用户在同一时间内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不同类型市场收益。
第二十九条 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可选择以削峰或填谷方式参与市场出清,申报方向应与测试方向保持一致,申报调节量的上限、下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测试结果的上限、下限,并应刚性执行出清计划曲线。若聚合单元资源变更后不满足聚合容量、调节能力等要求,将限制其参与调节量申报,可正常参与电能量交易。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聚合资源收益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及聚合合同统一结算到户。
第三十条 虚拟电厂可自愿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按照《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出清结算。
第三十一条 虚拟电厂按照我省电力负荷管理方案相关要求参与需求响应,补偿费用由电网企业根据运营商与聚合电力用户签订的需求响应协议,分别发放至运营商和聚合电力用户。
第三十二条 虚拟电厂应遵守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相关规则,按规定参与交易并承担相应考核。因市场交易结算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导致结算费用需要调整的,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补。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披露信息规则要求,主动定期、无歧视地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特定信息。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虚拟电厂应依托自有系统对其聚合资源开展常态化运行监测,具备实时监控聚合资源能力,以及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按要求上送虚拟电厂整体及其聚合电力用户的调节能力曲线、分路资源实时负荷曲线等数据,并保证上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和可靠。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场的虚拟电厂应能够准确上送虚拟电厂运行数据、接收现货市场出清结果,并实现出清结果的优化分解,向所有聚合资源终端下发有功调节实时指令或计划曲线等。(一)参与日前市场的虚拟电厂应具备与调度系统或负荷系统的信息交互功能,且信息交互时间应为分钟级,可接收并执行日前计划曲线,响应调度指令。
(二)参与实时市场的虚拟电厂应具备与调度系统的实时信息交互功能,且信息交互时间应不大于60秒,可跟踪实时市场计划曲线并实时响应调度指令。
(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应按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装设AGC等相关装置,信息交互时间应为秒级。
第三十六条 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单元应按照数据接入质量要求,将运行信息实时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具备接收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调节控制指令能力,实现分布式光伏出力的直接采集和调控。
第三十七条 虚拟电厂参与电网调节时,应服从电网调度管理,若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暂停其交易执行。虚拟电厂运营商不得擅自调整运行参数。
第三十八条 虚拟电厂应建立自有系统日常运维机制,确保系统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数据通信能力,能够及时、准确上送数据及接收指令。具备较强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采取满足电网要求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不允许明文传输,严格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要求,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自有系统应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确保源头数据加密和防篡改。
第四十一条 运营商在电力监控系统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过
程中,应保证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在电力监控系统规划设计阶段,应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并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审核。
第四十二条 运营商应按照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要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虚拟电厂应按照电力市场相关规定,办理正常退出手续。电力交易机构收到运营商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交易平台予以注销。
第四十四条 虚拟电厂停牌、复牌程序按照《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将虚拟电厂退出、停牌、复牌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四十六条 虚拟电厂在申请或强制退出后,以及暂停运营期间,不得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由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虚拟电厂接入流程
2.虚拟电厂运营商及聚合资源变更流程
3.电力负荷确认承诺书
4.虚拟电厂接入业务申请单




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4)加强分路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分路资源可观可测、
可控。
(5)虚拟电厂在注册生效前至少组建一个聚合单元,聚合单元满足聚合容量、调节能力要求。
3.本主体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主体承诺本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本主体承诺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管理,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主体承诺承担有序用电、紧急调控等负荷管理义务,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要求对聚合资源进行调控。
5.本主体严格按照规定向电网企业报送资料和上送数据,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6.本主体承诺自觉维护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安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数据安全规定。
7.本主体知晓电网企业向本主体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本主体承诺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进行独立分析判断,据此产生的风险自担。本主体许可电网企业在不损害本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收集和使用本主
体上送的相关信息。
8.本主体同意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的,因不可预测或电网企业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本主体造成的损失,由主体自身承担责任。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主体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和管理措施。
承诺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