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链接:内蒙古新型储能市场发展现状、趋势与投资前景预测调研分析报告(2026版)
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有关要求,推动储能有序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储能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放电价格政策
(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并动态调整。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电力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220千伏用户暂按110(66)千伏输配电价标准执行),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二)电源侧储能。在新能源场站内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储能,应与配建新能源一体化参与电力市场,与新能源场站整体结算电费。
(三)用户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用户视为整体,用电属性与所属用户一致,充电价格与所属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政策,原则上不得向电网放电。
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
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容量补偿政策。容量补偿标准以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我省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所产生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三、做好组织实施
(一)相关企业持有关资料提前15个工作日到电网企业办理价格变更事宜,次月起执行。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数据测算,与储能电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合同,做好市场收益计算、结算工作,每年将项目调度运行、费用结算等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
(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与清算按照《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执行(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
附件
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等文件要求,推进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在吉林省平稳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现将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吉林省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管范围内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月度和每日最大出力的考核,负责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与报送工作。具体清单由各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调整。
二、申报方式
(一)每月20日前,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载明的额定放电功率及时长(上个月开展满功率连续放电试验测试的,以测试实际值为准)。
(二)每日9:00前,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次日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次日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为前一日申报值。
(三)日内运行时,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若发生影响其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的设备缺陷,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申报调整2小时后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并及时报告当值调度。每个储能电站每月的日内调整次数不得超过3次。(四)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不得大于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载明的额定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新建电站在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并网调度协议后,以并网调度协议载明的额定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为准。电力调度机构自新型储能转商用次月起,每月组织一次满功率连续放电试验测试,以此作为其下个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申报上限。
三、认定方式
无特殊情况时,在运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作为当日最大出力及时长。遇下述情形,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日最大出力认定方式如下:
(一)储能电站进行计划检修的,在核定工期内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载明的额定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认定(上个月满功率连续放电试验测试的,以测试实际值为准)。
(二)超出检修计划工期的储能电站,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定原因合理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载明的额定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认定(上个月开展满功率连续放电试验测试的,以测试实际值为准);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定影响电网安全和电力保供的,当日最大放电功率认定为0.
四、考核方式
考核以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作为当日考核基准值。
(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的,记录1次考核不达标:
1.实际运行考核中,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或电力现货市场出清结果,向储能电站下达充放电调度指令,储能电站因自身原因无法达到调度指令的(每日每个储能电站最多记录1次);
2.在省电力调度机构明确的全省顶峰时段,储能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未达到申报值;
3.储能电站发生跳闸、被迫停运的;
4.储能电站进行计划检修超出核定工期的。
(二)由于电网原因造成储能电站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的,其容量电费不予考核,并在系统中记录。
五、考核结算
(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当月认定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为每日认定的算术平均值。(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在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50%;发生4次及以上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0%。
(三)对于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取消其年内后续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四)新建项目自正式纳入清单并转商用次月起按本机制计算月度容量电费。项目退出清单后,自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六、信息披露
(一)每年12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次年年度检修计划。每月23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调管范围内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并推送至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
(二)每日12:00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前一日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状态(在运、检修、非停等)、最大放电功率认定和考核情况。储能电站对最大放电功率认定和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应在2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于2日内予以答复。
(三)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上月月度最大放电功率认定值和上月累计考核不达标次数,并推送至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
(四)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平台的运维管理,按照本机制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保障信息披露渠道畅通。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监督管理
(一)每月10日前,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认定和考核等情况,由省级调度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能源局。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机制开展考核,遵循公平审慎原则,不得违规减免考核费用,不得擅自调整考核标准。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考核机制情况进行监管。
(三)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如实申报运行信息。对虚报瞒报数据、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