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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常州市新能源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发展改革专项(新能源应用推广)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发展改革专项(新能源应用推广)资金实施细则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发展改革专项(新能源应用推广)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新能源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发展改革专项(新能源应用推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光伏应用、新型储能、绿色电力消费等新能源应用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网常州供电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信息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和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承担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资金支持标准对国网常州供电公司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复核;
(二)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三)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主要职责:
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符合资金支持标准的公共机构光伏应用、新型储能电站、绿色电力消费等项目并网信息并对项目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各区域供电服务机构应做好配合工作,强化对于本专项资金“免申报”机制的工作支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共机构光伏应用。重点支持在常州市公共机构屋顶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新型储能电站。重点支持在常州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三)绿色电力消费。重点支持在常州市区依法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服务等)、以常州市电力用户身份参与绿电交易且绿电交易行为符合电力市场交易政策要求的企业,企业需在常州市区有实际经营场所并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公共机构光伏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光伏项目,按每瓦0.3元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建设奖励,具体条件为:在资金拨付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建成并网通过审核。
(二)新型储能电站。2024年7月11日之前建成并网的,并网规模为1兆瓦及以上;2024年7月12日之后建成并网的,并网规模为0.5兆瓦及以上。项目在资金拨付年度的前两年建成并网,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三)绿色电力消费。按照不超过其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予以奖励。企业存在多个用电户的按户累加,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其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认定,以国网常州供电公司根据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的、每月正式结算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免申即享”模式给予支持,无需企业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域供电服务机构核查相关项目信息,正式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受益主体。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十八条 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公共机构光伏应用和新型储能电站的资金承担机制为:辖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溧阳市政策兑现由其全额兑付,市级按15%比例给予补助;绿色电力消费项目辖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溧阳市参照执行。各地应承担资金额度统一按项目所在地分配。
第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发改〔2024〕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