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储能项目建设 提升电力调峰和新能源消纳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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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加快推进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独立储能电力调峰保供作用,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关于规范独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5]82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进度。对列入2022年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清单但未全容量并网项目,各市要指导建设单位加快剩余模块建设或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对在建续建项目,各市要全力推动项目建设,确保按照批复时限建成并网,更好发挥电力调节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对纳入建设计划的前期项目,各市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抓紧办理项目接入手续,早开工、早建设、早投运。

二、统筹规划布局。已完成EPC招标、土地手续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办理、储能舱和升压站基础浇筑、储能系统和升压站主变压器设备已进场的1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规模储能设施,可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电网调节需要提出申请,提供项目初设报告、不动产权证书、电网接入批复、图像证明(全景、局部施工、储能设备以及主变压器)、采购合同(储能、主变以及施工总承包)、资金支付回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25年8月29日下班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纳入独立储能项目管理。

为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实现集约、高效、有序发展,后续不再组织电源侧配建、共享储能转独立储能工作。电源侧配建、共享储能不享受独立储能价格政策。

三、梳理滞后项目。请各市全面梳理2024年12月30日前批复且尚未开展土地、电网接入、EPC招标、进场施工等实质性工作的独立储能项目,提出延期或核销意见,于2025年8月29日下班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