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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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

零碳园区是指通过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方式,使园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降至“近零”水平,并具备进一步达到“净零”条件的园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开展零碳园区建设部署,为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一批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两件大事,通过试点推进、示范引领、模式创新等举措,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培育创建一批国家级零碳园区试点,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

深化改革创新。深化生态文明体制和能源、产业等领域改革,支持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强政策、技术、资金和要素保障,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零碳园区建设管理模式。

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进、先立后破,着力破解零碳园区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根本问题,实现能源转型、产业脱碳、园区降碳与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相协调。

推动项目落地。准确把握零碳园区定位,聚焦零碳园区建设目标,合理设定建设任务和政策措施,谋划一批标志性、牵引性重大项目,增强园区整体绿电消纳能力。集聚绿色产业。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宽进严出”原则,鼓励不同类型园区广泛参与,通过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025年,启动零碳园区建设申报遴选工作,确定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名单。坚持分类建设,鼓励支持不同类型和基础条件园区先行先试,各有侧重开展零碳园区建设。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争取纳入首批国家零碳园区试点。

第二阶段:2026—2028年,全面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定期开展零碳园区建设评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过程中,分批培育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第三阶段:到2030年,深化零碳园区建设探索实践,更多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纳入国家级零碳园区试点。加强总结宣传,积极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做法,相关政策机制、技术路径、标准规范和运行模式更加健全,零碳园区成为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新引擎和新增长点。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零碳园区电网系统。支持建设与主干电网物理界面清晰的零碳园区配电网,先行在蒙西地区开展零碳园区电网示范建设,探索形成利益分配共享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塑造园区绿色低电价优势。加强园区用电智能化管理,提升园区配电网的灵活性和承载力,实现新能源大规模接入、高比例消纳、灵活调度。

(二)加强绿电高比例供给消纳。强化园区及周边新能源资源匹配对接,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保障园区绿电有效供给。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供模式,实现园区绿电物理可溯源,为园区碳核查与产品碳足迹提供支撑。鼓励园区通过绿电交易、绿证消费认定等方式,最大程度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三)强化储能和柔性负荷管理。因地制宜布局电化学、压缩空气、氢能、飞轮及二氧化碳熔融盐储能等多元技术应用。重点挖潜需求侧资源调控能力,推动园区内企业以可中断负荷、分时生产等方式参与园区内电力系统调节。探索推动灵活性负荷通过匹配园区能源供需动态、参与园区内电力系统调节,以市场化方式合理获取收益。

(四)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改造。深入推进企业能效碳效诊断评估,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和日常监管,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设备。支持企业对照标杆水平和先进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鼓励企业建设极致能效工厂、零碳工厂。

(五)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新动能。依托零碳园区作为培育绿色低碳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加强能耗、水耗、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兴产业和高载能产业优先向资源、能源、环境保障充足的零碳园区转移集聚。推动传统产业耦合绿电、绿氢与碳捕集技术等,发展低碳冶炼、氢基炼化等零碳工艺,形成“以绿为底,以绿制绿”的产业链体系。

(六)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园区及企业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构建“电、热、冷、汽、氢”多能互补的能源供应系统,最大程度实现园区用能低碳化。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七)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统筹园区能源资源等基础设施规划整合,加强园区电力、热力、燃气、氢能、供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全面实施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设计建造,既有厂房、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近零碳能耗建筑标准进行绿色低碳改造。完善园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醇)站等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大力推广电动、氢燃料载重货车、物流车辆,发展封闭式皮带廊道等新型集疏运系统。

(八)推进碳捕集利用与碳汇开发。鼓励园区和企业布局建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工程,重点推动二氧化碳的高效低成本捕集与二氧化碳长期稳定资源化利用。推动碳捕集管网与绿氢、绿醇制备系统耦合,拓展二氧化碳驱油、地质封存、矿化固废及熔融盐储能供蒸汽等多元化利用场景。因地制宜推进园区绿化、生物固碳、碳汇交易等。

(九)搭建绿色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健全完善园区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分析和预算管理能力。应用智慧能碳管理平台,通过“能源流一碳数据流一产品流”全景化监管视图,为园区提供能碳数据分析、供需匹配调节和碳资产开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依托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碳达峰碳中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产品碳足迹测量数据管理系统、电碳计量核算平台和认证服务平台。依法合规收集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持续提升数据质量。

(十)增强园区涉碳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园区联合本地高校、研究机构、国内外知名专家智库等人才团队,定向开展零碳园区建设全过程的核心技术指导以及产业战略、成果转化、辅助招商等咨询服务。支持园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加强硬投资和软建设能力提升,通过引入专业服务、咨询、认证机构,帮助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等。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优化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

(十一)加强零碳标准规则制定。继续推进自治区零碳园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业参与零碳相关标准制定,推动标准的实施。创新标准化支撑节能降碳的实施路径,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模式,力争在标准制定、规则引领、认证标识上取得突破。支持零碳园区对接国际规则、参与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推荐。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园区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结合反馈初步评审意见,遴选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建设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经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各盟市推荐国家级零碳园区数量不超过1个,推荐自治区级零碳园区数量不超过3个,并组织指导园区按要求编制申报书并附建设方案(大纲见附件2),于8月15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申报书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扎实开展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推荐园区的申报书进行审核,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对接沟通,确定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推荐名单。同时,按照分类建设、分批培育,同步确定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名单。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园区,各盟市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自治区级零碳园区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

(三)加强评估验收。零碳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至5年。建设期内园区要定期开展评估,抓好任务落实、及时解决问题制约。国家级零碳园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报国家开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3);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4),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零碳园区。

(四)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零碳园区建设跟踪评估,动态管理调整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名单。对工作推进不力、建设进展迟滞、违反政策规定等问题,将提醒督促相关园区及所在地区责任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期间预计难以达到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目标要求、建设期满但未完成目标任务、未通过验收或主动申请退出的园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布零碳园区建设调整、退出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发挥自治区统筹推进机制作用,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能源局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盟市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抓好零碳园区建设任务落实。

(二)加强资金支持。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两重””两新”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对零碳园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对零碳园区内减碳、固碳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加强服务保障。加强低碳、零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零碳园区建设开展技术指导。支持园区委托第三方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综合能源站建设、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建设、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诊断和改造、零碳建设项目投融资、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等综合性服务。支持零碳园区合作建立成果转化相关平台,建设示范工程等。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绿色通道、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制度。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和通道用地、用水等要素保障。

附件:1.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

2.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申报书大纲

3.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4.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5.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