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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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中国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运营数据统计》

链接:《中国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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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中国光伏设备升级改造、退役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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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光伏发电界定

海上光伏是指将光伏电池板安装在海上平台上,利用太阳能光照发电的一种新型光伏发电方式。

截止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均未对海上光伏进行界定。

我国部分沿海省份出台了一系列海上光伏用海政策、法律法规,但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政策、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沿海各省(市、区)对海上光伏发电的规定(离岸距离、用海范围、审批条件/手续等)各不相同。

二、海上光伏发电分类

海上光伏主要分为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与漂浮式海上光伏发电。

三、海上光伏投资原则

山东省海上光伏投资原则:按照由近及远、由易到难、示范先行、分步实施总思路,统筹推进海上光伏规模化、集约化、协同化发展。

浙江省海上光伏投资原则: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江苏省海上光伏投资原则:生态优先,资源集约。正确处理好海上光伏场址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海洋综合利用和海洋渔业发展的关系,围绕湿地滩涂等生态系统,加强系统评估,科学开展论证,按照“生态友好、节约集约”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海上光伏开发建设。

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选址

山东省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选址:鼓励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已确权的养殖用海、盐田用海区域,科学布局光伏发电项目。

浙江省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河北省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选址: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内建设。

五、海上光伏发电用海范围

山东省海上光伏发电用海范围:合理界定项目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河北省海上光伏发电用海范围:海上光伏项目主要包括:光伏方阵以及附属水上平台、水下电缆、电缆桥架、检修通道等配套设施。对于同一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

对于单个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有多个场址,或同一场址在布置光伏方阵时因避让航道、锚地、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海等情况,导致光伏方阵确需分片布置的,可按片划定宗海单元,各宗海单元均以本片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

与海上风电场、盐田等已开发建设区域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项目用海,可以每个方阵为宗海单元,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方阵用海范围。

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其他配套设施的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依据《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进行界定。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按照节约集约、避免争议、方便管理的原则,参照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

六、海上光伏发电用海确权

海域立体确权是指对海洋中的区域进行权益的确立和界定。由于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多样性,海域立体确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对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24428日,华能滨州新能源8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开工,项目用海1.9万亩,是国家批复的首个立体确权光伏用海项目,也是2024年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也是截至目前唯一一个用海光伏项目。

山东省海上光伏项目确权登记。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及其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备注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关情况(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积、其他用海项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称等)。

光伏方阵原则上应集中布置,进行整体确权,不得以单个方阵或单块光伏板为宗海单元分散确权;当项目出于避让航道、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海等原因,确需分片布置光伏方阵的,方可按实际分布进行分宗确权。

对于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单位要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用海申请时附具协调意见。新申请用海与已确权用海批准层级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审批部门的意见。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应维护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及其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备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关情况(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积、其他用海项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称等)。

七、海上光伏发电投资重点

主要支持在太阳能资源和建设条件好的盐田等已开发建设海域,试点推动海上光伏项目建设,通过设计、施工、运维全生命周期优化以及产业协同等措施,推动项目技术水平和经济性提升,融合相关行业发展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上光伏开发模式,重点分析评估海上光伏方阵、桩基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关注生态修复措施成效。

八、海上光伏发电装机目标


山东省海上光伏发电装机目标:到2025年,光伏发电装机达到6500万千瓦,其中海上光伏1200万千瓦左右。2022年,山东启动了“十四五”第一批海上光伏招标,总规模11.25GW,拉开了海上光伏规模化发展的新序幕。
江苏省海上光伏发电装机目标:到2027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全省海上光伏累计并网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重点开展43个固定桩基式海上光伏项目场址建设工作。


九、海上光伏发电并网项目

20221031日,山东半岛南3号海上风电场深远海漂浮式光伏500千瓦实证项目成功发电,成为全国首个投用的深远海风光同场漂浮式光伏实证项目。

202312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的鱼林村光伏复合项目首批发电单元成功并网发电。该项目也成为珠海首个具备向外送电能力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定位珠海市首个采用立体确权用海的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20241113日,全球首个吉瓦级海上光伏——国家能源集团国华投资山东垦利100万千瓦海上光伏项目首批光伏发电单元成功并网,成为全球率先成功并网的最大海上光伏项目。

20241115日,我国首个建设在高风速海域的海上光伏项目/福建省首个海上光伏项目——三峡集团福建东山杏陈180兆瓦海上光伏电站项目首批发电单元并网。

2025年5月27日,中广核烟台招远400兆瓦海上光伏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

十、海上光伏发电投资成本

近海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千瓦总投资约为4800元/kW

建筑工程投资占比超过50%

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多个沿海省份的海上光伏项目相继获批、开工、投产。结合沿海区域光照资源及送出条件优势,对照偏远高海拔区域,项目开发价值逐步提高。

海上光伏在远距离外送并网情况下,项目经济性相对较差。若在近海附近配套陆上电源打捆送出,与陆上风、光、核、热等进行综合调度,通过共用输电线路通道送出大部分电能,可以大幅度节省输电线路投资,提高经济性。

海上光伏规模增长带来成本下降

随着海上桩基固定式和漂浮式光伏技术不断进步及装机量增加带来的规模效应,项目造价逐渐降低。

需持续加大对海上光伏产业供应链的支持力度,并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助力海上光伏发展。

通过技术进步、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及通过与海上风电联合开发、设备共亨等方式降低建设成本。


(一)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成本结构





(二)海上光伏建设单位投资成本




十一、海上光伏投资难点


结构耐久性问题:高温、高湿、高盐雾引发的问题;耐湿热、盐雾腐蚀性能和粘结力的稳定性

结构稳定性问题:对台风、巨浪、强风暴潮、抗震等极端灾害下作用的认识

结构可靠性问题:海上光伏支撑结构疲劳破坏机理;螺栓孔、连接件失效机理和破坏模式

基础经济性问题:混凝土管桩长度受限,数量巨大;桩基础防腐问题,海上施工周期

结构安全性问题:海上浮冰、强波浪、强风协同作用;支撑结构经济性和安全性无法兼顾

运维便利性问题:离岸较远区域,运维难度大;光伏板数量庞大,线路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