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链接:浙江省新能源智能微电网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报告链接:浙江省虚拟电厂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提升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水平,有效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浙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浙江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 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 ]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 1283号) 、《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虚拟电厂管理规范》(GB/T 44241-2024)、《虚拟电厂资源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 GB/T 44260-2024 ) ,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浙江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注册接入、能力认证、运行管理、交易管理、保供管理、退出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虚拟电厂是指通过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智能计量以及优化控制技术,将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分布式资源进行集成,构成能响应电网需求、参与电力市场运行或接受电网调度的系统'。
第五条﹐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2。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浙江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是虚拟电厂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虚拟电厂相关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完善虚拟电厂有关市场规则,并实施监督。
第八条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组织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保供期间负责组织虚拟电厂参与需求侧管理措施;负责建设运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责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及其聚合用户提供计量、监测、结算等服务。
第九条浙江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接入测试、能力认证、
数字能力证书管理、运行监测、效果评估、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聚合管理、交易申报、信息披露、信息变更和退出、信用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出具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出市场需求﹐组织市场出清与交易调用;负责提出电力调度机构的接入技术要求,负责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调频类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开展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建设、资源挖掘、用户聚合、能力评估、参与各类市场、响应电网需求等工作。
第三章注册接入
第十三条﹐虚拟电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他准入及注册要求参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应具备资源接入、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应具备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现信息交互条件。
(三)被虚拟电厂聚合的电力用户立户时间应超过6个月,且不得为纳入电力调度机构调管范围的发电侧资源。原则上同一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或售电
公司建立代理服务关系。
(四)虚拟电厂应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签订《电力负荷确认承诺书》(附件1),或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四条﹐虚拟电厂注册入市环节包括:
(一)联调接入。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应提供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报告,并按信息交互规范要求实现数据上送、聚合调节等功能。虚拟电厂运营商向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虚拟电厂接入业务申请单》(附件2)等资料,发起运营平台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联调成功后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签订电力负荷确认承诺书。
(二)注册申请。由虚拟电厂运营商向电力交易机构发起注册申请,申请时应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电力交易机构对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公示备案注册生效。
(三)用户聚合。注册生效的虚拟电厂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用户聚合,原则上每月1-15日为聚合用户绑定窗口期,窗口期间虚拟电厂通过上传代理用户协议(附件3)向被聚合的用户主体发起绑定申请,经被聚合的用户主体确认后,聚合关系生效。
(四)能力认证。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虚拟电厂聚合用户开展户号核验和能力认证。若电力户号不满足核验条件,则本月
不满足核验条件的聚合关系失效。能力认证完成后,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进行建档并生成数字能力证书。能力认证后虚拟电厂可参与电力保供,签订相应市场入市交易承诺书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当虚拟电厂运营商的注册信息、平台名称、交易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主体身份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大信息变更后应重新公示备案。虚拟电厂运营商在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和电力保供。当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绑定用户的关系发生变更时,需发起新用户绑定或解除绑定申请,由双方在交易平台确认后,次月起生效。
第四章能力认证
第十六条能力认证包括首次认证、周期认证以及变更认证。能力认证方式分为大数据认证和实测认证;用户类型可分为日前响应用户、日内响应用户、准实时响应用户和实时响应(即调频)用户。
第十七条虚拟电厂聚合用户与运营商绑定聚合关系时需开展首次能力认证,当认证能力有效期到期后需开展周期能力认证,当虚拟电厂聚合用户涉及装机容量、重要设备等影响可调能力的关键因素变更时需开展变更能力认证。实时响应用户容量原则上每季度变更1次,期间若容量变化超过50兆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能力申请。
第十八条﹐虚拟电厂总调节能力为其聚合用户调节能力的叠加,聚合用户可分批次开展能力认证。
第十九条日前、日内、准实时响应用户的实测认证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虚拟电厂能力认证规则》(附件4)每月组织开展;日前和日内响应的实测能力若大于当前认证能力,则调节能力按实测认证结果进行更新;若小于当前认证能力,则保留当前能力值。对于同一用户,其“提前通知时间”较短的响应能力可复用至较长的响应能力。
第二十条实时响应用户的实测认证由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调节能力按实测认证结果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日前响应用户默认采用大数据认证,认证结果按月更新。如需实测认证由虚拟电厂运营商提出申请,实测认证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后默认采用大数据认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日内响应用户须开展实测认证,认证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后需重新开展实测认证。
第二十三条准实时响应用户须开展实测认证,认证结果有效期为36个月,超期后需重新开展实测认证。
第二十四条实时响应用户须开展实测认证,认证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虚拟电厂运营商对其聚合资源开展常态化运行监测,按要求上送虚拟电厂整体及其聚合用户的调节能力曲线、分路资源实时负荷曲线等数据。
第二十六条﹐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虚拟电厂开展监测管
理,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对虚拟电厂聚合用户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聚合用户和分类资源调节性能、现场设备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建立运营平台日常运维机制,确保平台可靠稳定运行。当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向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系统检修申请单,经批准后实施检修,检修期间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月依据《虚拟电厂等级评定标准》(附件5)将虚拟电厂评定为A+至D档,并更新虚拟电厂数字能力证书。数字能力证书内容包含主体信息、调节能力、等级评定等信息。
第三十条虚拟电厂运营商在获得聚合用户数据查询授权后,可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查询该用户授权范围数据。虚拟电厂运营商在获得聚合用户远程控制授权后,可委托省电力公司对该用户开展授权范围负荷的远程调控。
第三十一条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开展虚拟电厂业务培训,引导虚拟电厂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电力保供等相关业务。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虚拟电厂应根据国家及浙江省电力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则参与电力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
第三十三条虚拟电厂对应类型的能力认证结果,是其参与
市场交易的申报上限3。
第三十四条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在同一时间内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电力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不同类型市场收益。
第三十五条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执行成效及履约情况等纳入虚拟电厂等级评定。根据评级情况,可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实施鼓励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虚拟电厂调节行为的执行成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虚拟电厂参与现货等市场的收益,暂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市场规则及标准套餐统一结算到户。
第三十八条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按照相应规则清分结算。
第七章保供管理
第三十九条﹐虚拟电厂聚合用户应承担有序用电、紧急调控等负荷管理义务。
第四十条﹐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或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对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进行调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虚拟电厂运营商自愿申请注销时,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虚拟电厂运营商应至少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
场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四十二条对于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满足准入条件或连续六个月等级评定为D档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其强制退出,再次入市须重新履行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应由电力交易平台将虚拟电厂退出信息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四十四条虚拟电厂运营商在申请或强制退出后、暂停运营期间,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和电力保供。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披露信息规则要求,主动定期、无歧视地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特定信息。
第四十六条虚拟电厂运营商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出,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电力负荷确认承诺书
2.虚拟电厂接入业务申请单
3.浙江省虚拟电厂代理服务协议
4.虚拟电厂能力认证规则5.虚拟电厂等级评定标准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