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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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江西省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运营数据统计》

链接:《江西省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江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江西省光伏设备升级改造、退役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江西省光伏建筑一体化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目标,推动我市新能源发电

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主动回应社会和币场天切,规范万予 -儿八项目开发建设流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和《分布式九认及巴力及A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 7号)、《关于深化新能源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 二)核心目标

提升新能源项目开发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意w,确休全巾万1式光伏当年新增项目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当年省定目标( 2025

年为95%),完善“备案→电网接入→竞争优选”全流程管理体系。

二、项目开发建设流程(一)备案管理

备案主体与场所要求:

1.自然人户用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且建筑物与附属场所(如

庭院、住宅附属空地)必须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2.非自然人及工商业项目:由投资企业备案,严禁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非自然人项目;工商业屋顶、公共机构等建设场所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且项目与用电主体须位于同--用地红线内。

3.政府投资类项目:如利用乡村振兴等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相关投资管理部门的可研批复代备案手续。

备案部门及材料:备案手续到项目所在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所需材料原则上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准,如有其他要求的,相关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

( 二)电网接入管理

接入申请与消纳评估:备案完成后,项目投资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接入报装,电网企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新能源利用率等措施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具接入意见。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出现项目报装集中情形(当月受理项目超过3个,不含自然人户用项目),电网企业应主动在接入系统评估阶段邀请同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商。

乡村振兴项目由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按计划规模收集,上报市发改委后统-一向电网企业申请。

鼓励非自然人项目在开展接入系统设计中,纳入用电主体负荷曲线及消纳方案和能力证明等相关信息资料,提高电网企业和

后期竞争优选阶段对项目利用率的评估效率。

(三)竞争优选库管理

申请入库条件:已备案且取得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申报渠道和材料:统一通过江西省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 https: / /www.dpv-jx.org.cn/plugin/shangbao/ t ianba o/ home. php)线上申报,按系统要求上传项目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电网支持意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时限、新能源利用率、建设场所合规性声明等)等材料,依次经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审核通过后,纳入优选库并取得建设规模。

动态调整机制:优选库项目每月更新一次,可通过登录江西省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 https: //rep. dpv-jx.org.cn ),点击“入库项目公示”,进入项目公示页面查询“竞争性优选项目”,或通过市发改委专门文件予以明确。未按期开工或投产的项目移出库,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项目类型优先级与分类支持

按国家分类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分级优先支持以下类型:第一级:自然人户用项目。

第二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如乡村振兴项目。

第三.级:利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机构屋顶资源,且纳入城市功能与品质再提升行动或有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要求的项目。

第四级:在电网消纳条件较好的区域内,接入“6313”行动计划重点支持链主企业或者有新增用电负荷的项目。


第五级: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充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等自发自用比例高、调节能力强的项目。

第六级:其它市场化项目(按利用率等综合条件排序).第七级:大型工商业项目(---事一议).

特殊场景限制:禁止在农业大棚、滩涂、湖泊等非建筑物场所开发分布式光伏,确保项目回归“就地消纳”本质,地面项目原则上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屋顶场所,如钢制结构厂房、屋棚等经载荷评估不具备承载能力的屋顶和储存有危化品的库房、厂房屋顶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

四、保障措施和责任

电网企业责任:在项目接入系统评估阶段,综合分析分布式光伏发电出力特征和接入用电主体负荷特征的匹配度﹐从提升新能源利用率角度系统提出配置调节手段、限制建设规模等合理化意见。每月向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营业区内新能源场站运行数据和涉网利用率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各供电区配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对消纳困难区域(如利用率<省定利用率目标、反向负载率高或反送电严重)暂缓新增项目接入。

项目管理企业责任: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消纳主体责任,采取提升自发自用比例、“削峰填谷”调节能力、市场化交易水平和科学安排建设规模等综合手段,确保分布式光伏利用率不低于当年省定目标利用率。配合电网企业,每月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场站运行数据和利用率情况,并按《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数据接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将项目数据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接受监管。


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责任:依据新能源利用率监测数据调控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和时序,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有序建设,适时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利用率风险提示。

五、违规行为整治

严查“一址多备”“虚假备案”,对违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本市新能源项目。

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未取得备案文件不得开工建设,非自然人项目未纳入优选库的不得开工建设,电网企业对违规项目拒绝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建立分布式光伏全生命周期监测平台,按月通报项目利用率﹐对连续3个月利用率小于省定利用率目标值的县区限批新项目。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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