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链接:新疆新型储能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提升新型独立储能企业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新疆区域开展的独立储能容量租赁。方案中的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新型储能企业。
二、租赁主体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
承租方为有储能配置需求的新能源企业,出租方为满足租赁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
(一)组织方式1.双边协商方式
新能源企业与独立储能企业经自主协商一致后﹐在租赁市场开市期间,独立储能企业登录交易平台,填报租赁功率、容量、价格和期限等。经新能源企业确认后达成租赁意向,租赁结果在交易平台发布。
⒉.挂牌方式
在租赁市场开市期间,独立储能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可通过交易平台分别挂牌发布要约,要约内容包括租赁功率、容量、价格和期限等,由符合要求的另一方自愿摘牌接受要约,形成租赁意向。在租赁意向达成或闭市前,挂牌方可灵活调整挂牌的要约内容。
( 二)组织周期
1.原则上容量租赁市场根据需要按月开展。
2.独立储能单次租赁期原则上不低于1个自然年。单次租赁期内,租赁功率、容量、价格不变。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一)合同签订
1 .新能源企业与独立储能企业根据交易平台发布的租赁意向,原则上30个自然日内完成正式租赁合同(含双方签字、盖章)签订,合同中租赁容量、价格、租赁期限等信息须与交易平台结果保持一致。
2.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相关事宜,对产生的纠纷负责。
3.新能源企业与独立储能企业须将正式容量租赁合同报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备案,作为新能源企业在租赁期内落实配建储能政策要求的凭证。
(二)合同执行
1.新能源企业租赁的独立储能容量,在租赁期内等额抵扣政策要求的配建储能容量。
2.独立储能企业通过容量租赁市场出租容量,储能容量运营权利依然归独立储能企业所有,不影响其全容量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
3.独立储能企业已出租的容量不得重复出租。五、其他方面
1.委托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独立储能容量租赁的注册、租赁组织等。
2.独立储能租赁公告、信息发布等相关事宜,可参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