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光伏发电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海上风电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的海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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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光伏发电项目以下项目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鼓励类项目:资源型地区转型重大项目,避险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发展设施农业或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


限制类:

1.在滩涂、沼泽等湿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内原则上仅允许在围海养殖区、海上风电场区、电厂确权温排水区、长期闲置或废弃盐田等四类已开发建设海域选址。

3.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的海域布局。

禁止类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