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云南省省级统筹连片光伏资源市场化配置方案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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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省省级统筹连片光伏资源市场化配置方案意见建议的函(2022年5月)

云南省省级统筹连片光伏资源市场化

竞争配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云政发〔2022]16号)及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云南省省级统筹连片光伏资源市场化竞争配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绿色能源强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云南省光伏资源优势,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以资源带动产业发展,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能源基础。

二、配置范围

根据云南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化开发原则,以光伏资源丰富的县(市、区)为划分基础,形成省级统筹管理的19个连片光伏资源区,总规模为3639万千瓦,涉及12个州(市)中的38个县(区、市)(分片区规模

详见附件,下同)。

三、市场化竞争配置企业基本条件

(一)参与资源配置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

(二)资源配置接受独立企业及联合体参与,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家。鼓励与省属能源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形成联合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参与配置规模不得超过19个连片光伏资源区总装机规模的30%,获配规模不得超过资源区总规模的25%。

(四)实行负面清单、一票否决管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名单、存在倒卖指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化配置。

四、资源配置程序(一)发布公告

1.提出资源配置申请。本方案印发后10日内,由连片光伏资源区所在州(市)政府按已明确的各片区光伏规模(详见附件),确定“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项目清单,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展光伏资源市场化配置申请。

2.发布资源配置公告。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州(市)开展光伏资源市场化配置申请后,会同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和州(市)政府及时在各单位网站公开发布资源配置公告。

(二)综合评审

1.企业报送方案。拟参与竞配企业根据公告要求,分资源片区编制申报材料,报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2.州市组织评审。由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细化后的评分指标,按程序组织对入围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及综合排名,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复核。

3.省级统筹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委托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州(市)形成的评审意见及综合排名开展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包括入围企业的基本条件、州(市)评审程序等。根据复核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入围企业是否符合电力保供、产业带动、产业布局和电网接入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结果满足本方案要求。

(三)结果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示全部企业得分情况和复核结果等信息,公示期30天。公示结束后15日内,按照分数排名择优确定的候选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如因企业原因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视为自动放弃,其他候选企业依照排序递补。

五、评分设置

拟从企业综合投资实力、落实电力保供能力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效应等三个层面设置评分指标。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资源片区实际情况细化得分标准,并组织对参与市场化竞争

配置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一)企业综合投资实力(满分30分)

从总资产((10分)、资产负债率(5分)、信用等级(5分)、光伏开发业绩(5分)、建设履约和安全运营能力(5分)等五个方面评价竞配企业综合投资实力。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源配置的,联合体内牵头企业的指标计算。

(二)落实电力保供能力(满分30分)

根据云南电力系统需要,分别从前期工作深度、投产时限承诺、枯期电量支撑、储能配置要求等方面评价竞配企业落实电力保供能力。

1.前期工作深度(满分10分)。统筹考虑企业对片区光伏资源是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可研、环评、并网等专题报告编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2.投产时限承诺(满分10分)。根据企业承诺签订开发协议后投产时限进行综合评分。

3.枯期电量支撑(满分5分)。结合企业承诺投资建设已规划火电站、落实“十四五”期间火电厂电煤保供责任等情况,组织综合评分。

4.储能配置要求(满分5分)。统筹考虑企业根据系统需要自建或以市场化购买方式精准配置储能的承诺,进行综合评分。

(三)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效应(满分30分)

围绕促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碳资产留存情况、支持乡村振兴等统筹设置得分标准。

1.带动重大产业发展(满分20分)。鼓励获配企业按照全省产业规划布局,投资或承诺投资光伏制造、新能源电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先进装备制造、水电铝材等产业类项目。根据2020年—2024年在光伏资源所在州市完成或承诺完成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此项指标可跨资源片区按50%比例计算分值,跨资源片区计算次数不得超过2次。

2.支持乡村振兴(满分10分)。根据企业承诺支持乡村振兴力度,进行综合综合评分。

(四)加分项(最高10分)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片区实际情况设置加分项。六、加强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协调各州(市)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积极协调省级统筹连片光伏资源区项目用地、用林、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

(二)竞配所得项目全部投产前,投资主体严禁非法转让控股股权、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其项目开发资格,并将涉事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三)对于未履行投资开发协议内承诺事项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联合惩戒,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资源配置工作,对公平公正、依法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邀请法律顾问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合法合规性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