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推进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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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0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国能发规划〔2021]66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推进我区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推动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及乡村振兴重大战略部署,把分散式风电作为推动能源转型、促进村集体经济繁荣的新动能,助力建设低碳港口码头、低碳园区及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有序开发。统筹风能资源、土地、电网接入等要素,按照“分类开发、分步实施、就近消纳”的总体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分散式风电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以电力系统接入和消纳能力确定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模和项目,成熟一批、建设一批。

2.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低风速、低噪声、智慧风电等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模式创新,推动分散式风电与产业、交通、景观旅游、设施农业等深度融合,培育分散式风电开发新模式新业态。

3.市场主导、惠民利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推动分散式风电发展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开发。切实落实分散式风电与乡村经济有效结合要求,优先推动惠民利民效果显著的项目。

4.合理用地、生态优先。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乡村风貌规划等有效衔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要求

(一)项目建设类型。分散式风电建设模式暂定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即利用港口、码头、工业园区、高速公路两侧及服务区、废弃矿区等自有土地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闲置用地开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第二类,即为积极稳妥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结合乡村振兴要求建设的乡村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按集中式风电要求管理。

(二)接入和消纳要求。优先开发接入和消纳条件好、接入点配电网不需改造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可不配置储能,第一类分散式风电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下,不向220千伏电网反送电;第二类分散式风电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下,不向110千伏电网反送电。单个并网点接入的分散式风电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上述电压等级消纳要求的容量上限。分散式风电接入电网技术要求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分布式风电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三)价格机制。分散式风电上网电量的电价暂执行广西煤电基准上网电价,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20〕 79号)规定进行结算,自用电量应按规定收取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分散式风电暂不参与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

(四)合作模式。鼓励企业、社会资本、村集体等多方参与的投融资模式。支持村集体以闲置集体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支持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电费收益分配、本地化运维、产业链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和农户收入。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有资金、技术和建设经验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县、乡镇、村提供一揽子分散式风电供能用能解决方案。

(五)项目选址。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分散式风力发电产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消浪林带、天然乔木林(竹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区域。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建设。

(六)减少生态环境影响。分散式风电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项目开发应在满足风电项目通用的技术要求基础上,特别关注对乡村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可能带来的影响,依据相关标准严格控制风电机组噪声、光影闪变等影响,提高安全防护要求,做好生态保护与修复。

(七)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对依法依规参与的民营主体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强行要求项目开发与配套产业捆绑,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不得以整县开发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风电项目核准、电网接入等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编制分散式风电开发规划。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摸清家底,充分评估风能资源和用地条件,编制本市分散式风电开发规划,明确辖区内潜在可开发场址、建设规模等。严禁以分散式风电规划名义变相规划集中式风电,严禁将规划内的集中式风电项目或潜在集中式风电场址拆分成多个分散式风电项目纳规;在已规划的集中式风电场址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式风电。相关规划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分散式风电接入系统专项规划。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电网企业同步开展接入系统专项规划。明确纳入规划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时序、接入系统和消纳方案,同步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升级规划。相关规划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分散式风电年度建设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并同步组织当地电网企业编制分散式风电消纳和接入计划,按照本通知提出的“接入和消纳要求”确定年度开发规模和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已纳入本市分散式风电开发规划,并取得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利用自有用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权属证明即可)。乡村分散式风电还应与村集体签订开发合作协议,取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上述方案一并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项目核准与退出。项目所在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权限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核准工作。未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能申报核准。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要求半年内申报核准,核准后2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调出建设方案,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项目并网。已核准的分散式风电项目送出线路工程视为自动纳入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电网规划。接入公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在用户范围内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经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同意后,在自愿原则下可由分散式风电项目业主自行建设,自建的送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建设。未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办理接入手续。

(六)项目监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分散式风电项目监管责任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生产安全和建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情况开展监管。对于不执行国家政策、违反本通知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县(市、区),将暂停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工作。对于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取消涉事企业投资主体资格,并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建立专项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推进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村企合作的创新模式,积极推进乡村风电开发建设。乡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主体应与村集体确定长期稳定的利益分享机制,把分散式风电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要素保障,探索以县为单位统筹解决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用林、并网问题,以县为单位统一办理用地、并网等手续。电网企业应做好接入电网手续办理、并网验收和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简化并网流程,参照全区每年度“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要求压缩接网手续等办理时长。对于不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等敏感区域的项目,可由开发企业出具承诺后,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出具支持意见。第一类分散式风电项目优先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鼓励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经电网企业同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第二类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

(三)加强信息管理。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省级电网企业于每季度末按项目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网规模、上网电量、电费等数据。

五、其他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或自治区新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