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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湖南省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2024版)》
链接:《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2024版)》
链接:《湖南省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2024版)》
链接:《湖南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2024版)》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开发企业:
为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推进光伏与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规范和指导“农光互补”项目建设,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结合我省光伏项目建设实际,现就“农光互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本通知所提“农光互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利用农业种植土地的上方空间建设光伏电站,实现农业资源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模式。
(二)项目建设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原有生产模式造成影响,确保互补共赢,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
(三)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要求。
二、建设要求
(四)项目取得备案文件后,开发企业应结合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等,按《复合型光伏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满足《农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见附件2)。
(五)项目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建设,农业相关设施应与光伏发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原地表形态,项目到期拆除、终止或放弃后,应对使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复绿,复垦、复绿后的农业亩产值不应低于项目建设前标准。
三、监管要求
(七)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要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相关部门。
(八)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联合审核,并报市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实施方案符合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九)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对项目相关的农业生产等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并建立工作台账。
四、验收与评价要求
(十)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开发企业应对照本通知以及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可邀请行业专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结论报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涉及省级及以上土地违法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相关部门均不得先行通过验收。
(十一)项目全容量并网后两年内,开发企业应对照本通知以及实施方案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农业生产效率、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相关结论形成后评价报告,报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项目后评价应对项目区域农业产值和生态环境影响与项目实施前水平进行比较。
(十二)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约谈、通报、责令停工等措施。
(十三)项目投产时未能达到本通知要求的,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报上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限制开发企业及上级公司后续项目申报、不予结算上网电量等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建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对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及时相应修订通知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1、《复合型光伏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农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